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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18〕83号规定,删除第四条(二)第13点中的“落实《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7号)规定,对持证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收取的处置费不征营业税。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对污泥处理处置免征增值税或即征即退等政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15日

宁波市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5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有效遏制当前我市局部区域危险废物和污泥随意倾倒、非法处置行为,加快扭转土壤污染不断加剧的局面,切实构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和环境保护优先发展理念,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按照“源头管理精细化、贮存转运规范化、过程监控信息化、设施布局科学化、利用处置无害化”的要求,大力推进危险废物和污泥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危险废物和污泥产生、贮存、转运、处置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加快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切实落实政府、部门和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升我市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和“美丽宁波”建设。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市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实现危险废物和污泥污染控制及监管工作三大目标:

  (一)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提升

  2015年底前,年产生50吨以上危险废物和生产、使用有毒有害原料以及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工、制药、印染、化纤、造纸、制革等行业产生100吨以上污泥的企业,全部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2017年底前,年产生1吨以上危险废物和生产、使用有毒有害原料以及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工、制药、印染、化纤、造纸、制革等行业产生污泥的企业全部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二)信息化监控全过程实施

  2015年底前,镇海、北仑、大榭开发区率先实现区域内10吨以上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所有危险废物处置企业信息化监控、运输处置费统一结算,其它区域年产危险废物100吨以上及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实现信息化监控、运输处置费用统一结算。

  2015年底前,余姚、慈溪、宁波杭州湾新区率先实现区域内所有污泥产生和处置企业信息化监控、运输处置费用统一结算,其它区域污泥处置单位和年产污泥5000吨以上企业实现信息化监控、运输处置费用统一结算。

  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危险废物、污泥的产生和处置企业实施信息化监控、运输处置费用统一结算。

  (三)无害化处置率大幅提高

  到2015年底,确保实现全市工业污泥、工业危险废物、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分别达到90%、95%、100%,全市医疗废物的规范收集和处置率达到100%的目标,力争危险废物企业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80%以上。

  到2017年底,确保实现全市工业污泥、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分别达到95%、100%的目标,力争危险废物企业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85%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推进源头减量

  1.促进工艺技术提升。加快推进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开发应用有利于危险废物和污泥减量的废水、废气治理工艺技术。强化工业企业废水预处理监管,确保工业废水达标纳管,从源头控制污泥的产生量。加强各级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污泥的泥质监管,督促企业采取先进高效的稳定化预处理技术和设施,确保出厂泥质符合后续利用处置要求。

  2.实行差别化处置价格。根据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的难易程度,实行差别化的处置价格政策,倒逼危险废物和污泥产生单位削减有毒有害物质使用量,减少危险废物和污泥的产生量。开展危险废物与污泥处置的关键技术、管理模式与经济政策的研究,引导企业积极采用经济高效的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技术。

  3.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准入。对污泥处置能力不足和达不到无害化处置率考核目标的区域,要严格控制产生污泥的项目建设。对危险废物或污泥处置方案不符合环保要求(或缺乏可行性)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环评文件。建设项目需配套的危险废物或污泥处置设施未建成或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其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二)加快处置设施建设

  4.超前编制专项规划。结合“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通过充分调查和论证,编制发布高质量的《宁波市“十三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明确“十三五”期间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特别是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布局,建立健全我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体系。

  5.全面建成重点处置项目。大力推进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设施项目建设,按期完成全市26个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设施重点项目建设任务(详见附件1)。鼓励新建重点工业企业自建处置设施消纳自产危险废物和污泥,确保化工残液残渣、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表面处理类废物等危险废物和各类污泥得到规范处置。

  6.提高处置设施运行水平。统筹调配全市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能力,建立危险废物和污泥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行监管,督促处置单位提高技术、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无害化处置成效。严格危险废物经营准入和检查考核,推行污泥处置效果评估,鼓励焚烧方式处置污泥,禁止原生污泥直接填埋。

  (三)严格规范管理

  7.建设信息监控体系。加快市和县(市)区二级信息化监控平台建设,采用视频监控、称重过磅、数据扫描、车载GPS或电子锁等手段,实时监控危险废物和污泥从产生到处置的各环节,实现全过程信息跟踪和可追溯。推行处置费用统一结算,积极借助金融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建设危险废物和污泥运输处置费用统一结算平台,采取费用预缴、法人信用账户、承兑汇票等多种方式,实行运输处置费用统一扣收、定期结算,遏制企业非法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污泥现象。

  8.落实各项制度。实施危险废物和污泥核查与申报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严格核定产生废物种类和数量,打击虚报、瞒报等违法行为。实施危险废物应急预案管理制度,落实企业非正常工况下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措施。推行危险废物和污泥企业“周知卡制度”,公示企业危险废物和污泥信息。落实危险废物和污泥规范化管理考核台账制度和危险废物分质分类规范化包装管理制度。对危险废物运输经营实施许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道路货物运输的规定,对承运污泥的企业、车辆和人员提出管理要求并加强监管。

  9.加强综合执法。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固体废物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力量,将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纳入环境综合执法。要加强各级固体废物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强化日常抽查,定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要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上市核查、环保信用与信贷、媒体曝光等手段,严厉打击随意倾倒、非法转移或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泥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违法案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0.成立组织机构。成立宁波市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理处置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卫生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分工(详见附件2)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积极交流工作进展,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

  11.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对辖区内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负总责,并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分解目标任务,细化政策措施。要组织辖区相关部门,按要求推进和完成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和处置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任务。

  12.强化检查考核。各地应将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纳入生态建设考核体系,下达目标任务,并强化督导检查力度,全面推进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对因工作不力、推诿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履职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实施配套政策

  13.完善价格收费标准。要按照保障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企业运行成本和合理利润的原则,及时修订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价格标准,将污泥处置费纳入城镇污水处理成本和处理费征收标准核定。及时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确保符合条件的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单位享受国家有关税收和上网电价等优惠政策。落实《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7号)规定,对持证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收取的处置费不征营业税。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对污泥处理处置免征增值税或即征即退等政策

  14.大力培育综合利用产业。制定鼓励引导政策,鼓励化工、电镀等园区配套建设相应的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项目。鼓励建材行业综合利用化工废渣,支持有条件的化工、建材、冶金企业参与危险废物和污泥综合利用。在确保无害化的前提下,鼓励将处理后合格污泥用于园林绿化,鼓励优先采购危险废物和污泥无害化处置制成的衍生产品。对危险废物和污泥利用处置等环保重点工程,各地要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中给予重点保障,同时加强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

  (三)加大资金投入

  15.完善多元投入机制。完善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投入机制,拓宽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筹资渠道。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项目如期建成。鼓励民企参与危险废物与污泥处置设施建设,鼓励重点工业企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周边工业危险废物。

  16.落实应急资金。对危险废物和污泥突发事件、无主及历史遗留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先期承担所需处置资金,确保应急状态、无主及历史遗留的危险废物和污泥得到及时安全处置。

  (四)强化社会监督

  17.引导社会参与。广泛开展环保法律知识和警示教育,不断提高广大企业履行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责任的自觉性。深化信息公开制度,试点推行危险废物和污泥重点企业年度污染防治信息发布制度。全面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重要性的认识,鼓励社会各界和公众参与、监督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不断推进危险废物和污泥污染防治工作。

  本意见自2015年2月16日起施行。

  附件:1. 重点项目汇总表

        2. 重点任务分工表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