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7日
附件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支出项目清单
序号 |
类别 |
项目名称 |
享受对象 |
享受条件 |
支出标准 |
1 |
保生活 |
失业保险金 |
失业人员 |
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依法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 |
所在地最低工资的90%。 |
2 |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
在我省失业保险金发放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缴费基数不低于当地职工医疗保险最低标准。 |
|
3 |
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 |
失业人员 |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 |
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按子女出生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
|
4 |
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死亡失业人员的遗属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 |
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执行。 |
|
5 |
价格补贴 |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
达到价格补贴机制启动条件,即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全省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 2.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
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乘以当地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价格补贴机制启动时,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的,月度补贴金额按照实际涨幅计算;涨幅低于3%的,按照3%计算。 |
|
6 |
促就业(扩大基金支出范围试点)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就业困难人员 |
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
按照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的三分之二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
7 |
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
用人单位 |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
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
|
8 |
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 |
用人单位 |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
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
|
9 |
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
小微企业 |
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
按企业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
|
10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用人单位 |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
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
|
11 |
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岗位补贴 |
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
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
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
|
12 |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
城乡劳动者 |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且履行就业失业登记义务,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
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
|
13 |
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
企业新录用人员 |
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的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
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并自招用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可上浮20%。 |
|
14 |
创业培训补贴 |
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 |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
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
|
15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城乡劳动者 |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
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
|
16 |
防失业 |
技能提升补贴 |
企业职工 |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36个月(含)以上,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补贴标准暂按各地现行标准执行。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根据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