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全文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7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等3部规章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6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已经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税谱®提示:1、2007年1月31日《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公布
2、根据2011年6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修订)
3、根据 2017年12月20日《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3号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3号规定,在第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原第八条和第九条相应顺延,增加内容为:“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17版】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规范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第七条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17年新增】第八条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海关总署根据本规定制定海关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