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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甘青两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甘青两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2022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发布《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实现甘青两省税务执法统一规范,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甘青两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试行)》的公告》 ( 2018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参考基准》的公告》 (2020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2年5月3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