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2〕3号
税谱®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 (
国税函〔2001〕770号
)转发给你们。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从2002年1月1日起免征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得办理退库。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
二○○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