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1-11 桂地税发〔2003〕2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7]190号)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对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年审规定;第四条,第六款、第五款,第一款 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3〕121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区地税系统加强货物
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
推行新的货物
运输业税收征管办法是加强
营业税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大举措,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任务重,时间紧,直接涉及到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及其从业人员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全区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树立大局意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采取措施,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切实贯彻落实;要认真做好向国税部门传递信息的工作,确保信息传递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自治区地税局将在适当的时间对各地贯彻落实《
通知
》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执行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大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
加强对货物
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工作。因此,各级地税局务必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在全国加强货物
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及《货物
运输业
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
运输业
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
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同时,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把国家新出台的货物
运输业税收政策和征管办法及时告知货物
运输业纳税人,务必使纳税人在了解货物
运输业税收政策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货物
运输业纳税人认定和税收征管工作。各地要做好总局《货物
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操作的培训工作,为提高货物
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做好货物
运输业纳税人分类认定管理工作
(一)开展对货物
运输业纳税人及
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认定工作
在2003年12月底以前,各市、县地税局要严格按照总局《货物
运输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完成对辖区内所有货物
运输业纳税人及纳税地点的核实与认定工作,尤其重点要加强对货物
运输车辆实行承包、承租、挂靠方式提供货物
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和符合
营业税减免税条件的货物
运输业纳税人的审定工作,防止漏征漏管。区局将根据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货物
运输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二)开展对货物
运输纳税人的分类认定和管理工作(条款失效)
1.要求各地在2003年12月底以前,严格按照《货物
运输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的标准和程序,完成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并由市、县地税局发证书给纳税人,同时在媒体上进行公告。
2.对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年审的工作,由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实施,我区年审时间实行月月年审制,即第一次认定的次年,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年度的任何一个月到主管税务机关年审,认定有效期为:自当月年审之日起至次年同月前日止。
3.《货物
运输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货物
运输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货物
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
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
运输业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年审表》及年审合格标识由区局统一制发。
4.“自开票纳税人”、“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的制发,由各市地税局确定。
5.《地税局代开票货物
运输业发票清单》、《自开票纳税人货物
运输业发票清单》等由各地从总局提供的《货物
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中下载,并录入、打印等。(第三条第二款对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年审规定失效。失效依据:被
国税发〔2004〕88号
废止。)
四、切实加强对货物
运输发票管理和税款征收工作
1.经请示总局明确,在总局未制定全国统一的货物
运输业发票的式样和内容之前,各地印制的
运输发票可继续使用,限期为2004年6月底前,但必须加盖有地税机关统一制发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地税局、中介机构)识别号的专用章。地税机关代开票的,一律使用县(市、区)地税局刻制的长方形代开发票专用章(印章式样详见附件4);自开票纳税人专用章、代开票纳税人(中介机构)代开票专用章(见附件4)由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中介机构)自行刻制(用仿宋五号字),印模报主管地税局备案。同时收回旧的印章,并监督进行销毁。(条款失效。失效依据:被
国税发〔2004〕88号
废止。)
2.经县(市、区)地税局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凭《货物
运输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书》及《发票领购簿》和缴税凭证,县(市、区)地税局方可开具货物
运输发票。纳税人不能提供地税部门核发的认定相关的证书及缴税凭证,一律不得代开货物
运输发票。(条款失效。失效依据:被
国税发〔2004〕88号
废止。)
3.各地要对现有的公路、内河货物
运输业发票进行盘库清查,并进行登记造册,严格限制印量,印量不得超过到2004年6月底所需要的使用量,从2004年7月1日起,全国将统一全国公路、内河货物
运输业发票。
4.原自开货物
运输发票企业及其各地对已委托其它部门管理的货物
运输业发票,必须立即依法全部收回,并进行清算工作。
(1)原自开票货
运输发票的企业的发票全部收回后,要进行造册登记,做好发票的盘点和清算工作。经过认定确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税务机关应将已收回的
运输发票限量发放给其继续使用;经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如该纳税人使用的发票属具名发票的,由原发放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予以核销,由稽查部门负责清缴其应缴税款工作。
(2)各地对已委托其它部门管理的货物
运输业发票收回后,必须立即进行清算,并将代征的税款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解缴入库。
(3)代开票纳税人需要开具货物
运输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对纳税人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作为核定下一期定期定额的依据;如定期定额税款已征的,不将代开票时征收的税款退还纳税人或抵顶下一期税款。
5.据我区目前的中介机构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区局目前暂不在全区推行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
运输业发票的办法。个别市、县需要委托中介机构代开的,可专报区局审批。(条款失效。失效依据:被
国税发〔2004〕88号
废止。)
6.各县(市、区)按全区统一确定的货物
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应税所得额率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计征
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
(1)对于代开票纳税人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代开票时,使用出包方、出租方以及被挂靠方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的,统一按其开具运费收入额的10%应税所得额率计征
企业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额率(10%)
(2)对代开票纳税人为个人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计征
个人所得税。(条款失效。失效依据:被
国税发〔2004〕88号
废止。)
五、认真做好货物
运输业发票开具信息的采集、传递和报送工作
(一)信息采集和传递
由于我区地税系统尚未建成统一的网络,全区地税局
运输发票数据与国税局的传递,暂按《货物
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中第三条第(二)款的第2点和“
运输发票数据处理流程图”(附图2)确定的方式执行。即:
1.由县(市、区)地税局负责将代开
运输发票填写《地税局代开货物
运输业发票清单》的录入及汇总,于每月15日前以提交软盘或网络传输方式传递给市地税局;由市地税局汇总全市数据后于每月22日前以提交软盘或网络传输方式传递给同级国税局和报送区地税局。
2.自开票纳税人在征税期(每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局申报缴纳
营业税时,同时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
运输业发票清单》的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由县(市、区)地税局进行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以提交软盘或网络传输方式传递给市地税局;由市地税局汇总全市数据后于每月22日前以提交软盘或网络传输方式传递给同级国税局和报送区地税局。
3.有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在每月10日前在解缴代征税款后,必须向主管地税局同时报送《中介机构代开货物
运输业发票清单》的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由县(市、区)地税局进行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以提交软盘或网络传输方式传递给市地税局;由市地税局汇总全市数据后于每月22日前以提交软盘或网络传输方式传递给同级国税局和报送区地税局。
(二)各地执行情况的请示和报告
1.各地在加强对货物
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区局。
2.各市地税局务必于2003年12月25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区局(4份),以便区局在2003年12月31日前将全区的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总局。
六、做好纳税服务与调查研究工作
1.有条件的县(市、区)地税局要多设代开发票网点或窗口,公开办税流程,公开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实行“阳光作业”,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快速、便捷服务。
2.各地取消委托有关部门管理的代开货物
运输发票和代征税款后,可采取派员到相关部门办理代开票事宜,以便做好工作的和衔接,方便纳税人。
3.各地要积极开展货物
运输业征管存在问题的调查研究,研究解决措施及时提出整改建议,以防范和遏制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附件:1.《货物
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2.《货物
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略)
3.《货物
运输业自开票、代开票人税人年审表》(略)
4.代开票印章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