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下发《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文广新规字〔2015〕1号
各区文化(文广)局:
为规范南京市文物建筑的修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下发,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5年10月22日
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文物建筑的修缮,严格申报审批程序, 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建筑,是指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文物建筑修缮工程(以下简称修缮工程),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修缮工程以“不改变文物原状”为基本准则, 坚持以下原则:
(一) 原址保护。只有在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因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使迁移保护成为唯一有效的手段时,才可以原状迁移,易地保护。易地保护要依法报批,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 减少干预。凡是近期没有重大危险的部分,除日常保养以外不应进行更多的干预。必须干预时,附加的手段只用在最必要部分,并减少到最低限度。采用的保护措施,应以延续现状,缓解损伤为主要目标。
(三) 保护原状与历史信息。应当加强对建筑本体的研究和评估,以现存的有价值的实物为主要依据,并必须保存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遗留的痕迹。一切技术措施应当不妨碍再次对原物进行保护处理;经过处理的部分要和原物或前一次处理的部分既相协调,又可识别。所有修复的部分都应有详细的记录档案和永久的年代标志。
(四) 科学使用保护技术。独特的传统工艺技术必须保留。所有的新材料和新工艺都必须经过前期试验和研究,证明是最有效的,对文物建筑是无害的,才可以使用。
(五) 正确把握审美标准。文物建筑的审美价值主要表现为它的历史真实性,不允许为了追求完整、华丽而改变文物原状。
第四条
文物建筑的保护应当制定总体保护规划,文物 建筑的修缮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编制修缮方案。
第五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不可移动文物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为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六条
承担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按国家文物局相关规定。
第七条 修缮工程主要是对现存文物进行维修保护和相关环境进行整治的技术措施。对文物建筑的修缮工程包括保养维护、抢险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四类工程。每一项工程都应当有相应的方案,所有技术措施都应当在方案显示。
(一) 保养维护是指建筑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及时化解外力侵害可能造成损伤的预防性措施。主要工作是对有隐患的部分实行连续监测,记录存档,并按照有关的规定制定保养维护方案、实施保养维护工程。文物建筑保养维护实行备案制。
(二)抢险加固是指建筑物发生危及文物安全的险情时所进行的抢救性措施,诸如支顶牵拉、堵挡、加固等抢救性措施。此类工程须在技术检查的基础上制定抢险加固方案,报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报时,须补报备案。
(三)现状修整是在不扰动现有结构,不增添新构件,基本保持现状的前提下进行的一般性工程措施。主要工程有:归整歪闪、坍塌、错乱的构件,修补少量残损的部分,清除无价值的近代添加物等。修整中清除和补配的部分应保留详细的记录。
(四)重点修复是修缮工程中对原物干预最多的重大工程措施,主要工程有:恢复结构的稳定状态,增加必要的加固结构,修补损坏的构件,添配缺失的部分等。
木结构的整体维修与加固应根据其残损程度分别采用下列的方法。
1.落架大修。即全部或局部拆落木构架,对残损构件或残损点逐个进行修整,更换残损严重的构件,再重新安装,并在安装时进行整体加固。要十分慎重使用落架大修的方法, 而且建筑的修复已无其它方法替代。
2.打牮拨正。即在不拆落木构架的情况下,使倾斜、扭转、拔榫的构件复位,再进行整体加固,对个别残损严重的梁枋、斗栱、柱等应同时进行更换或采取其他修补加固措施。
3.修整加固。即在不揭除瓦顶和不拆动构架的情况下, 直接对木构架进行整体加固,这种方法适用于木构架变形较小,构件位移不大,不需打牮拨正的维修工程。
第八条
文物建筑修缮工程按照不可移动文物级别实行逐级上报,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国家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省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四)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区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第九条
修缮工程审批程序:
(一)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1.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2.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
3.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并上网公示,或上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决定。
5.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二)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1.由区文物行政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2.由区文物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
3.由区文物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由区文物行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并上网公示。
5.由区文物行政部门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
修缮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修缮工程的业主单位变更设计,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批准原设计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修缮工程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
第十二条
修缮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按合同约定负责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除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十三条
修缮工程验收。
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区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现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1.批复同意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竣工图。
2.若方案调整,须提供相关设计变更文件及省、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监理报告及装订成册的相关技术资料。
4.工程竣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报告、施工日志。
5.隐蔽工程及分项验收材料。
6.监理委托合同、施工合同、施工决算。
竣工图、竣工报告、监理报告需同时提供电子文件,报验收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验收组织工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验收的组织工作,并确定 3 至 5 名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的技术验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验收会。
第十六条 验收程序。
1.验收专家组进行资料会审及现场勘察。
2.召开验收会。专家组组长负责会议主持。
3.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项目情况、合同履行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文物保护工程标准情况。
4.验收专家组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填写验收评定表,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验收结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下发《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结果通知书》。若工程不合格,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另行组织工程验收。
第十八条 市统一设立文物建筑修缮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实行聘任制;方案评审、工程验收的专家必须在专家库中聘请。
第十九条 对文物造成破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江 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修缮工程,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