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和计生局关于珠海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助学金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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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口和计生局关于《珠海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助学金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人口和计生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八日
珠海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助学金奖励实施办法
市人口和计生局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有效稳定低生育水平,推进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我市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并落实了有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在经济上给予必要奖励的计生利益导向政策。
第三条 奖励对象。
(一)珠海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助学金奖励对象是:珠海市农业户籍人口符合政策生育并落实了有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具体是:符合政策生育。生育一个孩子(含依法收养,下同),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统称《独生证》)且落实有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
(二)独生子女家庭若婚姻状况发生变更,变更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助学金由抚养子女方领取。
第四条 奖励办法。
(一)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家庭,助学金从2006年 9月1日起,按每户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期限从入读小学至高中(中专)毕业。
(二)珠海市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参加普通高校被专科院校(全日制)录取的一次性奖励600元;被本科院校(全日制)录取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被录取为(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博士)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五条 受奖励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再享受或应收回所奖励待遇。
(一)领取助学金后婚姻状况发生变更,并新组合家庭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二)领取助学金后发生政策外生育的。
(三)双方户口迁出本市外的。
第六条 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变更和助学金的发放,按照《珠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申报、审批、上报统计和发放等程序进行。受奖励家庭应填写《珠海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助学金审批表》一式三份,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按受奖励家庭的现状,建立健全各项有关助学金发放的档案(附件一至三),严格执行审批、公示、发放和审计制度。受奖励家庭领取助学金后,如户籍性质发生变更或奖励家庭发生新增、迁入、迁出等变更情况的,要填写《珠海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助学金变更登记表》(附件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统计。
第七条 经费的来源。珠海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助学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所需经费由各区人口和计生局作出经费计划报市人口和计生局审核,由市财政局核准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各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按月将助学金划拨到奖励家庭的专用帐户。
第八条 经费的管理。珠海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各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克扣、截流、贪污、骗取和虚报,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珠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义务教育免书杂费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和计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1.珠海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助学金申请表
2.珠海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助学金发放名册
3.珠海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助学金变更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