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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代征部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代征部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2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5〕35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其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政委(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北部新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部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通知》 ( 渝府办发 〔2006〕 175号的规定, 现将有关代征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和对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政府的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税机关代征的范围和对象是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1平;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確区、 論北区、巴南区行政区域(合市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部新区)纳入税收征管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缴费人”)。

二、繳费期限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原则实行按季征收,也可按半年、全年一次性征收。实行按季缴纳的期限为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0日前。按半年缴纳的期限为每年6月、12月的10日前。按年缴纳的期限为每年的6月1o日前。

缴费人是按季、半年、全年一次或分次缴费,由所在区域的主管地税机关核定, 并出具 ?核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期限通知书?,通知缴费人。核定缴费期限后原则上不变,缴费人如有特殊原因需变更的, 应写出书面申请, 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 在下一年度执行。

三、缴费人登记

(一)各区地税机关在每年的1月初将本单位所管轄的纳税户登记相关基础信息(企事业单位、 个体经营户纳税人的名称、顺序号、生产经营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等)传递给各区环卫主管部门 。

(二) 各区环卫主管部门依据地税机关提供的纳税户基础资料,按照物价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负责对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缴费金额进行核定,于每年2月20日前书面通知各缴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并由缴费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

(三)区级环卫主管部门对轄区缴费人的资料进行汇总,于2月25日前,将电子文本当传递给同级地税机关。

(四)地税机关收到环卫主管部门传递的电子文档后,及

时录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

四、费款征收与返还

(一)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平均月度征

收计划和所属应征收时期进行征收。

(二)主管地税机关在征收期限前,向缴費人开具?缴纳

城市生活i立圾处置费通知书?, 由缴费人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自行选择银行缴纳, 银行收款后开具市財政局统一印制的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

(三)区级地税机关在当季费款征收期结束后,应及时在市财政非税收入收费管理系统取得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入库信息,对征收情况进行销号,确认欠费人。

对未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缴费人, 由税务管理员核实开具 ?催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通知书?, 报经税务所所长审批后,进行催收。

(四)缴费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金额有异议,应先按照核定的金额缴纳,并在3o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环卫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核,环卫主管部门在接到复核申请15个工作日内, 将复核情况书面通知缴费当事人并抄送地税地关 。

(五)缴费人未按时缴纳的, 银行从;滞纳费款发生之日起, 按日加收滞纳费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由环卫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对已开展催收工作, 在当年度仍未缴纳垃圾处置费的,地税机关注明欠费原因,移交同级环卫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并会同环卫主管部门追缴欠费和1滞纳金。

(七)缴费当事人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违规收费的, 缴费当事人有权拒绝,并向财政、物价部门投诉和举报。

(八)主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在有关区上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统一缴入市级专户, 市财政于次月扣除手续费后, 按规定的比例返还有关区。

五、地税、环卫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制度

(一) 主城区各区级地税机关要和同级环卫主管部门协调和配合,定期交流情况,积极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工作。

(二)区级地税机关在每季度征管期结束后,在次月15日前, 将分户缴费情况和征管户增減变动和注销情况通过拉圾处置费信息平台反馈至同级环卫主管部门 。 同级环卫主管部门对当期发生变化的缴费户及时处理后,在下一季度缴费期限前15 日将相关信息传进给各区地税机关 。

六、其他

主城区企事业单位、 个体经营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自2006年8月1日起由地税机关代征。对缴费人2006年1-7月未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由地税机关进行催收缴纳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200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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