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人社办〔2023〕70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各厅局人事(教育、干部)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
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继续教育组织服务体系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统一平台、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和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育培训机构、专业协会(学会)、大中型企业施教机构以及从事教育培训的其他组织和单位列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后,可向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接受属地管理,省级继续教育基地面向全省,市、县(区)级继续教育基地面向本市、县(区)。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是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服务的主要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
二、明确继续教育实施规范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搭建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和专业科目指南。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及学时计算标准参照附件1。实行学分积累制的行业部门,仍可按本部门规定的学分登记制度施行。
三、明确继续教育管理服务体系
依托福建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网址IP:http://220.160.53.47:6067)提供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查询、验印、学习证明电子化服务,相关细则参照附件2。由公共服务平台生成全省通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电子学时证明(以下简称“电子学时证明”)。已书面登记的继续教育学时,公需科目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专业科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录入公共服务平台,生成专业技术人员电子学时证明档案继续生效。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辖区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和继续教育基地在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注册登记,推进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建立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资源归集机制,实现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数据汇聚。推动公共服务平台与福建省职称评审系统数据实时对接,实现职称评审继续教育学时在线核验。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动员,统筹安排,指定专人做好继续教育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4号)要求,建立并夯实我省继续教育数据基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于2023年7月底前,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完成本地区或本行业2022年和2023年的继续教育数据上报工作;有条件的,应于2023年底之前完成2019年至2021年的继续教育数据上报工作。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向省人社厅提交《福建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员信息备案表》(附件3)后由平台开通并发放管理账号;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福建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员信息备案表》(附件3)后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授权平台开通并发放管理账号。
(四)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网络培训平台,申请接入公共服务平台的,填写《福建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接入申请表》(附件4)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报省人社厅备案。公需科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专业科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报省级部门确认,市、县(区)级继续教育基地报所在设区市级部门确认;今后新增培训科目或专业需再次确认备案。
(五)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人员应通过平台自行实名注册,各用户注册登录后请尽快修改密码,并对个人数据负保密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有关申请于2023年5月31日前纸质版报送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心(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井大路龙山巷龙山大厦4层),电子版及盖章扫描版发送至邮箱:fjjgjy@sina.com。
联系方式:
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0591-87522301/13959188983
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心 0591-87716637/18059779527
平台技术支持:,4006196823
附件:1.继续教育形式及学时计算标准
2.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及验印指南
3.福建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员信息备案表
4.福建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接入申请表
5.行业分类标准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3年5月9日
附件1
继续教育形式及学时计算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形式参加继续教育的,按相应标准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原则上按照每天不超过8学时计算:
(一)参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接入的网络培训平台网授学习,公需科目或专业科目学时由网络培训平台自动统计计算。
(二)参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面授学习,含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等,公需科目或专业科目学时由主办单位确定。
(三)参加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施教机构等组织的面授学习(含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等)或参加国家部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或委办的活动,专业科目学时由主办单位或选派单位的主管部门确定。
(四)参加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由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岗位要求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公需科目或专业科目学时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五)由用人单位派出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到教学、科研、医疗、生产单位实践或进修的,专业科目学时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六)在任职年限内参加相同或相近专业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凭其所读院校的考试合格成绩单,计算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学时。
(七)参加设区市级以上的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专业科目学时由主办单位确定。
(八)在科研、技术推广或教学等活动中取得专业技术成果;正式发表出版与本业务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译文等作品;参加省(部)级以上正式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以上主创人员(第一作者)计算完成当年专业科目继续教育60学时,非主创人员(第二作者及以下)计算完成当年专业科目继续教育30学时。
(九)设区市级以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及学时计算标准。
附件5
行业分类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的行业分类标准,分为以下大类行业:
1.农、林、牧、渔业
2.采矿业
3.制造业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建筑业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8.批发和零售业
9.住宿和餐饮业
10.金融业
11.房地产业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6.教育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0.国际组织
《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 2023-05-10
日前,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出台的背景依据、主要内容、政策亮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闽人大常〔1995〕018号),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出台了《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包括四个部分,主要框架如下:
(一)明确继续教育组织服务体系
依据人社部第25号令第六条,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统一平台、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和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同时,为进一步推进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发挥继续教育作用,明确提出: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育培训机构、专业协会(学会)、大中型企业施教机构以及从事教育培训的其他组织和单位列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后,可向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接受属地管理,省级继续教育基地面向全省,市、县(区)级继续教育基地面向本市、县(区)。
(二)明确继续教育实施规范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搭建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和专业科目指南。(依据第25号令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形式及学时计算: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并在附件1中细化了继续教育的形式(共9种类型)及学时计算标准。
(三)明确继续教育管理服务体系
明确提出:依托福建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查询、验印、学习证明电子化服务。并在附件2中细化了学时登记和验印相关细则。
目标是建立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资源归集机制,实现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数据汇聚。
下一步还要推动公共服务平台与福建省职称评审系统数据实时对接,实现职称评审继续教育学时在线核验。
(四)有关工作要求
首先是对各级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上传往年继续教育数据的时限提出要求,其次是明确如何开通平台管理账号,以及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网络培训平台,如何申请接入公共服务平台。
三、政策亮点
(一)首次提出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是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服务的主要机构,更有利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
(二)关于学时验印,合理划分了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公需科目学习登记情况由各级人社部门验印,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原则上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印,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暂无法进行的,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验印。
(三)优化了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经平台数据对接的网络学习,以及对确认通过的培训计划,平台实现自动验印。
(四)通过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了继续教育学习证明电子化服务,由公共服务平台生成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电子学时证明可全省通用,用于取代原先纸质的继续教育证书,大大提升了安全性和便捷性。
(五)关于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网络培训平台,申请接入公共服务平台的,采取告知承诺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报省人社厅备案。公需科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专业科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报省级部门确认,市、县(区)级继续教育基地报所在设区市级部门确认;今后新增培训科目或专业需再次确认备案。
解读处室:职业能力建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