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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意见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意见
川劳关〔1996〕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全面贯彻《劳动法》,建立正常的经济性裁减人员机制,依法规范和管理裁员行为,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贯彻劳动部印发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意见。意见中涉及制定困难企业标准的原则已经省政府同意。请与《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达到了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依法裁员。确定严重困难企业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综合考虑企业经营性亏损程度和时间、开工不足程度、资产负债率,无力支付职工工资等方面的情况。制定标准的权限由各市地州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行署)确定。

二、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必须按照《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制定减员方案,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具体报告办法:市地州属及以上企业裁减人员,报告企业所在地市州劳动行政部门;县属及以下企业裁减人员,报告企业所在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跨地区的中央在川企业、省属企业裁减人员,报告省劳动厅和拟裁减人员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地州劳动行政部门。

三、各级劳动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管理,认真审核企业裁减人员方案的合法性,引导企业依法裁员。要注意掌握动态,做好裁员的备案和重大事项的信息通报工作,对企业裁减人数多、影响大的情况,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汇报。要认真做好被裁减人员的失业救济和再就业工作,对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超过300人的,要及时将情况上报省劳动厅。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五日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