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共用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
珠发改价〔2014〕10号
横琴新区统筹发展委,高新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高栏港经济区统筹发展局,香洲、斗门、金湾区物价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共用水电费分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及《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共用水电费分摊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电梯、楼梯灯、路灯等共用电费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可按约定的方式向相关业主合理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住宅小区供水二次加压产生的电费,按相关用户的用水量分摊。
三、以下水电费不得向业主(住户)分摊:
(一)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等自用水、电,其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担。
(二)住宅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用水用电,其费用由物业服务费列支。
(三)住宅小区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
四、向业主(用户)分摊的共用水电需设置独立计量表,费用单独列帐,每月在分摊前及时向业主公布分摊的数量、总金额以及各业主应负担的金额等。
五、以上通知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珠价〔2002〕92号)废止。
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