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事业单位享受有关加分政策答复意见的通知
川人社函〔2018〕3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单位):
近日,有考生和单位询问:中央军委2015年《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发布实施后,经部队旅、团级政治机关批准评为优秀士官、优秀学员、优秀义务兵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我省事业单位是否享受“优秀士兵”加分政策?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2015年以后被部队旅、团级政治机关批准评为优秀士官、优秀学员、优秀义务兵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持相关证书报考我省事业单位的,按《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事业单位享受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大学生同等待遇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406号)规定,执行“优秀士兵”加分政策。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