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生活类物业服务企业用水用气与普通居民同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发改发〔2019〕192号
各区县发改局,自贡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贡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自贡西部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川港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分公司:
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根据《中共自贡市委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自委发〔2018〕31号)要求,现就生活类物业服务企业用水、用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生活类物业服务企业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水、用气合表用户价格执行。
二、生活类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为居民住宅小区提供生活类公共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生活类物业服务企业用水、用气是指为居民住宅小区提供生活类公共服务和物业企业自身用水、用气,不包括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性活动用水、用气。
四、生活类物业服务企业用水、用气必须与其他生产、经营性活动用水用气实行分表计量。未实行分表计量的,在分表计量前暂由生活类物业服务企业与供水、供气企业协商确定分表事宜和用水、用气数量,并以合同明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以上价格政策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六、各区县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中共自贡市委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供水、供气企业要精心组织落实,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