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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政发〔2000〕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泰政发〔2023〕93号》规定,继续施行。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文件名称包含“暂行”的,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0日;其他文件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了组织好方案的实施,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希各市(区)按照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月底前报市政府审批。


二○○○年二月一日


泰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根据《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1999年底在我市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经济发展水平,能够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我市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二、政策规定

(一)参加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托管的人员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一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统筹办法。根据我市所辖市、区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差异较大的状况,目前以市区、靖江、泰兴、姜堰、兴化五个地区为统筹单位。海陵区、高港区参加市区统筹,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分别操作的办法。以后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部、省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市区范围内的市属和部、省属单位由市统一管理,区属单位由各区分别管理。

(三)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7%。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可作适当调整。

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为准,下同)300%的,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个人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四)基金列支渠道及缴费办法。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行政机关和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定额或定项管理的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在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中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列支;企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及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撤销、终止、分立时,必须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破产应按照《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优先偿付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经济罚款。

(五)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具体划入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职工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资金要明确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开管理,不得相互挤占。

个人帐户主要支付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特定项目除外)。参保职工在门诊就医时医疗费用先从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由职工自付。

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以内。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平均个人负担10%。门诊特定项目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会商后报市政府决定发布。

(六)各市、区建立用于大病医疗的医疗救助基金,以解决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总数每人每月缴纳2元,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每人每月缴纳1元。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办法由各市、区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各地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也可以建立职工互助补充保险。

(七)其它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1、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管理仍按原渠道、原办法解决。

2、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资金原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用支付确有困难和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3、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其个人帐户的记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4、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待国家明确规定后另行制订。

5、职工现有医疗消费水平较高的特定行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税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6、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7、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因工伤残职工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8、现享受公费医疗的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按国家规定,从原渠道解决。

三、基金管理和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存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利息收入并入医疗保险基金。

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四、医疗服务管理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标准和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二)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卫生、财政、物价、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就医、购药。

(三)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配套改革。在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减员增效,降低医药成本;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的比重;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

五、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对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医改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划和重大政策的制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具体负责医改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市相应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医改工作的领导。

(二)强化职能、搞好协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搞好配合,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统一起来,千方百计克服困难,支持医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切实搞好宣传教育。正确宣传医改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具体政策规定,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使广大职工理解、拥护和支持医疗制度的改革。

(四)认真做好医改方案的制定和报批工作。各统筹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在调查研究,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医改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来源:江苏省司法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