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电子发票试点应用范围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税谱®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30号)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的相关规定,为扩大试点应用范围,经研究,决定在实体经济企业中试点应用电子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企业。在实体经济企业中,首批确认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作为电子发票试点应用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二、试点企业电子发票应用范围。试点企业从事其核定范围内的经营业务,在向消费者收取款项时可以开具电子发票。
三、电子发票获取。消费者接受试点企业服务,可以在试点企业指定渠道、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授权的“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http://www.gotax.cn)获取电子发票信息,并可下载或打印纸本电子发票。
四、电子发票查询验证。消费者可以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cq-l-tax.gov.cn/fpcx/)或经授权的“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查询验证电子发票信息。电子发票记载的信息应与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或经授权的“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查询的电子发票信息一致。
五、电子发票核算。电子发票经电子
发票管理系统查询验证一致的,可作为财务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实行电算化管理的,电子发票经验证后可作为电算化会计核算凭证。电子发票经查询验证不一致的,不得作为财务会计核算依据。
六、本公告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
我局原制发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电子发票试点应用范围的公告
》 (
2014年第14号
)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