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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立农村卫生服务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立农村卫生服务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府〔2006〕87号 
税谱®提示:根据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 珠府办函〔2018〕181号规定, 保留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建立农村卫生服务中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四日 

  珠海市建立农村卫生服务中心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的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农村医疗卫生基础条件差、技术力量薄弱、服务资源匮乏、服务能力弱等问题,建立村级卫生(含食品药品安全)、人口计生、残疾人康复“三位一体”机构,增强服务功能,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发挥政府保障群众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的主导作用,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建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投入保障机制,提高农村卫生服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及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建设村级卫生(含食品药品安全)、人口计生、残疾人康复“三位一体”的服务体系,实现资源整合、平台共享、管理规范的目标,满足村民对基本医疗、预防、保健、人口计生、康复、健康教育、食品及用药安全的基本需求,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切实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任务 

  在全市121个行政村及卫生服务条件较差的社区居委会[由市农村(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以现有村卫生站为基础,组建农村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建立村级卫生、人口计生、残疾人康复“三位一体”的组织架构,经过3年的努力,在全市各村建立起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农民健康需求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围绕以上目标要求,分步实施。2006年下半年完成30个村的试点工作, 2007年完成60%以上,到2008年全部完成。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行业监管、独立核算的原则。 

  (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的原则。 

  (三)整合资源、管理规范、方便群众的原则。 

  四、工作内容 

  (一)规划建设。 

  1.实行一村一“中心”。每个“中心”按照30万元(以设计预算为准)的标准,含基建、装修、必要设备配置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识、统一标准、统一建设。 

  2.对现有村卫生站、计划生育办公室,整合归一,以卫生站为基础,进行改建或扩建。凡卫生站用房面积超过200M2的,不重建新房,按“中心”的设置标准进行改建和装修。 

  3.凡用房面积未达到“中心”标准的,由村委会按方便群众、符合新农村规划的原则另行选址,报区镇审批,按建设标准建立。 

  4.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有实力的医疗机构及社会资金参与“中心”建设,支持城市医疗机构和人员到农村办医或向下延伸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按机构性质给予税收减免等鼓励政策。 

  (二)设置与人员配备。 

  1.“中心”建成后,产权归所在地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所有。“中心”挂“卫生站”、“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站”、“残疾人康复服务站”三块牌子。 

  2.“中心”配备3-4名工作人员。其中:有资格的医生(兼食品药品安全员)1名、护士1名,康复协调员1名(由残疾人担任);“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站”按该村每千人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流动人口)配1名的比例配备计划生育专职指导员。 

  (三)工作职责。 

  1.卫生服务: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服务;负责村民的健康教育,建立村民健康档案等工作;负责妇女儿童卫生保健管理工作;负责疫情上报、协助疫情处理和有关卫生资料的统计;协助开展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等相关工作;协助了解村食品药品安全动态,收集和报告村食品药品安全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违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为;宣传卫生、食品、药品等法律法规,普及相关知识。 

  2.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根据《广东省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要求,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计生工作机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任务。 

  3.残疾人康复服务:入户进行残疾筛查和功能评定,早期发现各类残疾,掌握村内残疾人的康复需求与服务情况;对需要康复治疗和医学功能训练的残疾人实施康复治疗和训练;开展娱疗、工疗和心理疏导等康复活动,为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转介等康复服务;普及康复知识,为村内残疾人建立康复服务档案。 

  (四)运作管理。 

  1.“中心”按照“一套人马、三块牌子”的模式运作,实行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管理,卫生、人口计生、残联、食品药品监管等行业部门业务指导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中心”设主任一名,由村委会主要领导兼任,负责“中心”的管理。 

  2.“中心”的卫生站和残疾人康复服务站为公益性、非营利性服务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财政定额补贴。区镇每年拨付到村用于“中心”的补贴经费,由村委会设立专用账户集中管理支付,区、镇负责年度审计。 

  3.“中心”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站,是村委会领导下开展人口计生工作的基层组织机构,其工作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和使用等保持不变。 

  4.“中心”工作人员的聘用,按“区、镇招考录用,村委会管理”的原则进行,市卫生、市残联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分别制定医务人员、康复协调员聘用标准。对现有卫生站在岗医务人员符合资格条件的优先聘用;尚未达到资格的,一年内经培训达到资格条件后可留聘,经培训仍未达到任职要求的,由区、镇向社会公开招聘。 

  5.市区卫生、人口计生、残联、食品药品监管行政管理部门要共同做好“中心”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监管,实行镇村一体化管理,并协助村委会做好“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考核。 

  (五)队伍建设。 

  1.加强“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在职人员参加相应专业学历教育,并按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和每年市区卫生、人口计生、残联、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提高自身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2.市、区、镇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医务人员到基层一线开展坐诊、巡诊、会诊、义诊等卫生下乡服务制度,建立定点帮扶机制,定期组织巡回医疗服务活动,提高“中心”医疗卫生技术和服务水平。 

  3.鼓励市区镇村卫生、人口计生、残疾人康复组织开展纵向业务合作,加强技术、业务的合作和互补,提高“中心”整体服务质量,使村民就近得到安全有效经济方便的卫生、计划生育、残疾人康复服务。 

  (六)经费来源。 

  1.“中心”的基础建设、设备配置,由市财政共投入约5000万元完成。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提供,镇负责“三通一平”及报建。 

  2.“中心”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站运行经费(含计划生育专职指导员的工资),按现行供给形式不变,由各级人口计生专项经费解决,专款专用。 

  3. “中心”医务人员按其学历(职称)由区镇财政每月给予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卫生局协调各区制定;康复协调员每月给予岗位补贴500元,香洲区、金湾区的由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5:5比例承担,斗门区的由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7:3比例承担。 

  经领导小组评定列入建设计划的社区居委会,按照本方案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市成立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全市“中心”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区及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具体名单见附件)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中心”的筹建及运作的协调工作。 

  (二)切实保障资金依时足额到位。市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按建设计划和标准做好2006年900万元,2007年、2008年各约2000万元资金安排,保障“中心”的建设和设备配置依时完成。 

  (三)明确职责,分工协作。由市卫生局牵头,组织各区制定2006-2008年的建设计划。各区按建设计划制定辖区内的建设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并统一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立项。“中心”在建设及运作中凡涉及到税费征收的,卫生、规划、建设、国土、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税费的减免。 

  (四)落实制度,规范管理。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残联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心”的建设标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规范“中心”服务行为,提高整体服务质量。 

  (五)加强督促,促进落实。各区要高度重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辖区内“中心”的规划建设,保证建设质量。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残联要做好建设情况的跟踪落实,确保“中心”的建设按计划进度完成。 

  附件:珠海市农村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