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地税发〔2006〕168号 2006-11-20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4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41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 (
黔地税发〔2005〕123号
) 第三条的规定,我省“普通标准住宅” 标准为:住宅小区建设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各地应在此范围内从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