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等资源税适用税额和恢复对江河河沙征收资源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3〕310号
税谱®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3〕119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调整石灰石等
资源税适用税额和恢复对江河河沙征收
资源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我市各地石灰石在储量、分布、需求、销售价格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为合理、有效利用矿产资源,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九个区范围内(含经济开发区、高新开发区、北部新区)的石灰石
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为每吨3元;其他区、县(市)石灰石
资源税适用税额仍按每吨2元执行。同时,对大理石、花岗石
资源税适用税额暂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5元。
二、鉴于市局
渝地税发〔2000〕122号
关于利用江河河沙生产建材产品暂免征
资源税的规定今年底到期,各地应从2004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河沙
资源税。
石灰石
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以及恢复征收河沙
资源税后,各区县(市)局应结合渝地税发[2001]106号文件,相应调整预制构件、房屋、构筑物等的
资源税代扣代缴税额标准。
调整后的石灰石、大理石、花岗石
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县(市)局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