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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宁波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甬价费〔2014〕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定价文件的通知》 ( 甬发改信用〔2024〕40号规定,现行有效。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梅山保税港区发改局(经发局)、城管局、公安分局,各停车场经营单位:
  为促进城市交通拥堵治理,缓解行车难、停车难矛盾,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交通治堵和公交都市创建工作201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14〕63号)确定的2014年度城市交通拥堵治理工作任务,在深入调查研究且多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梅山保税港区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并实施收费的单位。   
    二、调整范围和原则
  (一)调整范围:包括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垄断性质和公共(益)单位配套停车场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其中,宁波栎社机场、宁波铁路站、游览景点配套停车场收费暂不调整。
  (二)调整原则:一是扩大中心区域与城区外围、道路内外的收费差距,促使车辆向道路外、地下及城区外围分流,减轻中心城区交通压力。二是适度调整城区道路停车收费标准,促进停车产业发展,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三是优化按时、按次等停车计费方式,推行收费标准精细化、差别化管理。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区域划分见附件。
  四、其他事项
  (一)提高道路停车收费所得的收益,将主要用于补贴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及停车场管理支出。
  (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促进停车产业可持续发展,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不具垄断性质的停车场由经营者根据停车供需状况自主确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三)其他有关规定仍按《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甬价费〔2012〕68号)执行。
  五、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梅山保税港区按不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确需调整的由当地经发局会同城管、公安部门提出,报市核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请有关单位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认真做好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部门的监督。
   
  附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区域划分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宁波市公安局
          宁波市城市交通拥堵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0月30日
来源: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