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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成品油销售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成品油销售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为规范成品油销售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防范成品油销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的发生,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2002年])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2014年4月1日起,对于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简称预收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加油时不再开具发票。购油单位凭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加油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预售单位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的回笼记录(含异地加油业务),与购油单位核对无误后,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的成品油销售企业为购油单位加油时,不得再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4年3月2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