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概算中开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穗建计〔2020〕8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设项目须按照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下称配套费)。为了确保配套费严格按照政府基金管理规定“按时足额应缴尽缴”,保证配套费征收部门按程序开展征收、减免、退还等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设项目,概算编审单位在编制、审核项目概算时,应按照规定的配套费计费标准专项、足额开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未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意,概算编审单位不得自行判断减免或免征配套费,或在编制、审核项目概算时少列或不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费用。
专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