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1〕16号
税谱®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
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9号
)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简称《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为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实行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汇算清缴工作的内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
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
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
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后,对多缴的税款抵缴下一年度税款或及时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退库手续,并对受理的各类申报资料进行归集整理,对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纳税评估、统计分析和报送报表、工作总结,对部分纳税户及时开展纳税检查。
三、汇算清缴工作的程序及要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具体可分为准备、实施、总结、评估检查、通报考核五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认真作好以下汇算清缴准备工作:
1.宣传辅导。各单位要以通知或其他方式向纳税人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汇算前, 各单位应组织税务管理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培训相关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
2.明确职责。汇算清缴工作应由分管局领导负责,由具体负责
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牵头组织,税政、征管、稽查、信息等职能部门协作配合,税务所具体实施,共同完成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3.建立台帐。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建立日常管理台帐,主要记载企业预缴税款、享受税收优惠、弥补亏损、企业重组所得税事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获利年度确认、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摊销等事项,以便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进行核对。
4.备案文书。向上级税务机关领取或按照规定的式样印制汇算清缴有关的表、证、单、书。
(二)实施阶段
1.受理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验收和符合性审核工作。
(1)资料验收。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所得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后,应检查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附表、文件等资料,应立即退回企业并责令限期补正。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申报资料包括: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电子数据、会计决算报表、退税申请、缓交申请或延期申报申请、各类备案资料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和纳税人认为应该提供的补充说明等资料。
(3)反馈受理结果。受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盖有受理章的《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时反馈给纳税人。
(4)督促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5月20日前,要对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未申报户要逐户了解,掌握未申报的户数、未申报的税款和未申报的原因,采取有力措施,确保
企业所得税应申报纳税人按期、如实完成年度申报工作。
(5)处罚。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罚。
2.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审核环节。凡是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的都应进行符合性审核,审核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完成,审核环节具体包括:
(1)进行符合性审核。受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安排管理员或其他人员对纳税人报送的的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送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审核无误的,审核人员应签字确认。审核中发现错误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及时通知纳税人更正资料并重新进行申报。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项目是否填报完整。二是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三是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四是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2)催报催缴。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采取措施,对未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提高纳税人的申报率。
3.审批、审核确认与备案环节。各级税务部门应及时按权限完成相关涉税事项的审批、审核确认、备案手续。
(1)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税法规定受理纳税人的各类涉税事项申请。
(2)对享受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有权部门应审核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审批、审核确认或备案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3)对申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审批机关应及时审核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对跨地区经营(含市内跨区县经营)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审批财产损失,还应审核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有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对已审批的财产损失,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组织进行实地核查确认并进行追踪管理,发现审批确认的财产损失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必须及时上报审批部门并按《
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对纳税人做出处理。
(4)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相关具体文件要求,采取多种审核方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做出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或财产损失能否税前扣除的判断,并按时限规定要求出具相关审批、审核确认、备案事项的确认或否定文书。
(5)凡是应当审批、审核确认或备案而纳税人未取得相关确认文书的,纳税人不得自行税前扣除,也不得自行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按《
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对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和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的企业,审批或备案部门的审核面必须达到100%。审核中要重点做好对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确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文化转制企业,公共基础设施三免三减半、总分机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及大额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等重要所得税事项的审核工作。
(7)各单位税政部门应建立好各类
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审批、审核确认、备案的关统计台账,特别是要建立好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确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民政福利企业加计扣除、文化转制企业,公共基础设施三免三减半、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搬迁收入摊销等重要所得税事项的管理台账,在建立台账的基础上,对审核、审批确认和备案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8)审批、审核确认与备案事项完成后,与纳税人申报数有差异的,应要求纳税人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审批、审核确认与备案通知后,重新进行申报,并办理税款补退手续。
(三)分析总结阶段
1.资料归档。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对已受理纳税人的各项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2.数据统计分析。各单位税政部门应做好以下汇算情况统计分析。
(1)基本情况:汇算基本情况包括税务登记户数、应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户数、实际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户数、不参加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及其原因、盈利企业户数、盈利企业收入、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实际缴纳所得税额、亏损企业户数、亏损企业收入、亏损金额等内容;
(2)主要指标分析和说明:主要分析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率、汇算清缴面、税收负担率、企业亏损面等指标;
(3)企业盈亏情况分析:根据盈利企业户数、实际参加汇缴户数分析盈利面变化情况,包括当年度由亏损变为盈利的企业户数和由盈利变为亏损的企业户数并与上一年度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原因和分析趋势;分析盈利和亏损企业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销售利润(亏损)率的升降情况等;
(4)纳税情况分析:包括预缴率变化,所得税预缴、补税和退税,企业的减税、免税户数金额以及税收负担等情况。
(5)企业自行申报情况。主要包括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填写报送和审核情况,企业自行调整项目和金额情况等。
3.总结报送。各单位税政部门应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对当年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报送市局。总结的内容包括:汇算清缴户数和申报率、未申报企业及其原因、汇算清缴宣传辅导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审批、审核确认与备案情况、汇算清缴工作中反映出的代表性问题及建议,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申报表的审核情况、汇算清缴工作对内检查考核评比等情况。
4.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或建议。各单位税政部门应及时收集企业汇算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后上报市局。
(四)纳税评估与检查阶段
1.纳税评估阶段。一是制定评估方案。各单位在汇算清缴工作进行中及结束后,要对纳税人年度申报纳税情况及时开展纳税评估。要充分利用流转税、财产行为税、个人所得税等征管信息和企业生产经营信息比对年度申报的逻辑性、真实性,做到
企业所得税与各税种之间评估数据相互比较,评估结果相互印证。二是确定评估、检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汇算的资料及时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各单位要将重点税源户、长亏不倒户、长期微利户、减免税期满后利润大幅度下降的企业、预测纳税能力和实际申报纳税能力差异较大的企业、房地产、建筑等重点企业或行业作为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重点对象,及时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对部分重点企业,要主动上门掌握并分析其生产经营方式、产品结构、销售收入、税源变化、主要能(物)耗、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等相关经济指标增减变化情况、产生原因,建立评估模型,开展纳税评估。
2.检查阶段。一是建议稽查。各单位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后期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时,对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建议稽查管理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的,应及时向稽查案源管理部门提出进行稽查的建议。二是实施检查。
企业所得税汇算检查由稽查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对连续三年未开展所得税汇算检查的企业,稽查部门应将其纳入年度稽查计划,及时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3.信息反馈。汇算检查完毕后,各单位稽查部门应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信息反馈制度》的要求,将检查情况及税务机关依法调整的项目、金额及主要原因等向同级税政、征管等相关部门反馈。
(五)通报考核阶段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市局要对全市汇算清缴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和考核。
1.对全市汇算清缴工作的完成情况和汇算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市局将进行总结,并对全市汇算清缴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全市汇算清缴工作成果、各单位应汇算的企业户数、已汇算的企业户数、
企业所得税收入完成情况、汇算清缴工作中好的经验和作法、存在的问题、需要在今后的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改进和完善等方面。
2.对各单位在汇算清缴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市局将考核。考核的内容为:汇算清缴各阶段工作的开展情况、各阶段是否按照市局的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各类统计数字是否准确、情况说明是否清楚等内容。
四、本《工作规程》自签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