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每栋建筑物增容的,如其批建手续完整,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面积3%以内(含3%)的,补缴增容费用后给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大于3%的,补办增容手续后给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其中属划拨用地建设项目增容的,如其实际容积率不大于2的,可直接给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容积率大于2的,补办增容手续后给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宗地面积 |
项目用地面积限差 |
私房用地面积限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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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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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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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相对误差 |
3、城镇私房超层的,超出的楼层部分直接分割剔除,只对批准的层次和层数办理确权,将超面积情况抄报原批准机关或主管部门。
城镇私房实测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面积的,如超面积值不大于规划批准值4%(100平方米以下按4平方米控制,下同)的,按办理权属登记时的规定补交配套费后,可依实给予确认;如超面积值大于规划批准值4%的,经申请人出具具结保证书,认可对超建部分分割剔除,并承诺在国家建设需要时自行无偿拆除,可对房屋主体依整间(即房屋分隔墙)分割原则,剔除超出面积部分,同时将其超建情况抄报原批准机关或主管部门备案;如不宜分割的,待其整改后再办理。
三、超面积补交地价或配套费标准
(一)超占用地但未超建筑面积补交地价标准
1、符合划拨目录的划拨用地超占用地面积以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为依据,计算公式为:
应补交地价=容积率为1时的配套费×超占用地面积
除上述外,凡涉及房屋(含城镇私房)办证中,超占用地面积,以厦府(2000)综085号文标准为依据,计算公式为:
应补交地价=基准地价(容积率为3时的楼面价格)×超占用地面积
今后政府调整基准地价,则按届时颁布实施的标准计算。
原用地中含多种用途的,按其主要用途的基准地价计算。
(二)既超建筑面积又超占用地面积的,分别计算超建筑面积应补交地价和超占用地面积应补交地价。
1、超建筑面积部分应补交地价,按增容地价计收办法计算(以原批准用地面积计算容积率)。
2、超占用地面积应补交地价,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超占用地但未超建筑面积补交地价标准)计算。
四、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执法,加强配合与协调,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并按各自职能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