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津财综〔2014〕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农委、市海洋局,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负担,在全面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基础上,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停征“废弃物检测费”和“农机监理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停止收取“废弃物检测费”和“农机监理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停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年度预算安排予以保障。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发改委(物价)和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或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清欠收入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工作,对公布停征的项目,各执收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发改委(物价)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停征收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