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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地税发〔2009〕68号                                                               2009.6.12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第一条第(一)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标准确定:
【失效】(一)开发项目位于贵阳市城区的,按照20%比例计算。
(二)开发项目位于贵阳市郊区的,按照15%比例计算。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市、州、地所在地城区及郊区的,按照10%比例计算。
(四)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按照5%比例计算。
(五)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照3%比例计算。

二、各县(市、区、特区)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应联合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分别报省、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