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5〕4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2-12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请示》(成地税发〔2005〕2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5〕26号)精神,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制定了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并报经建设部备案同意,即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鉴此,同意你局在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按上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