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家论证相关事项的通知
榕建质安〔2017〕2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第七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6月8日)规定,继续有效。
建设系统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和贯彻落实省、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重大危险源实施的安全管理规定,预防和遏制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06号)、《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闽建建[2009]42号)、《福建省建筑施工机械技术专家组工作条例》(闽建质协机[2016]3号),结合我市施工实际,我委决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和省、市文件规定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实施作进一步的具体管理要求。现将具体要求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超危大工程和省、市文件规定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必须参加专家论证会:
1、专家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二、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组应当由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建筑施工机械技术专家组工作条例》文件规定的专家组成。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2、专家组成员必须从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和施工机械技术专家库相应专业的专家中聘请。
3、确因专业特殊导致专家库人员不能满足专家论证会需要时,施工单位可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其他各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家库中聘请专家参与论证。省、部级专家出席论证会时必须出示专家证书或提供专家资格查询途径。
4、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因专业特殊聘请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各省级人民政府专家,经推选也可担任专家组组长。
5、该工程参建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
三、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方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方案相关图纸、说明是否满足施工及验收要求。
4、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在论证报告上签字,并附上专家相关信息(专家资格证、单位、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
四、论证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
1、论证报告结论为通过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其单位法人公章后,方可组织实施。
2、论证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修改结论经施工单位审核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专家组组长审核,专家组组长审核签字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其单位法人公章后,方可组织实施。
3、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方案,并再次组织专家论证。
五、论证方案实施:
1、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前,从专家库符合参与论证条件的专家中聘请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成专家组,并于论证会召开3天前,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盖章后送达论证专家。
2、专家应在论证会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后审核专项方案。
3、论证报告通过后3天内,由施工单位把论证报告和专项方案送至福州市建筑业安全协会(联系电话:0591- 87522623, 83202466)备案。福州市建筑业安全协会必须做好备案登记,并出具已备案证明。
4、专项方案实施的总体验收中,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照专项方案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验收,由监理单位进行复查验收,验收检查情况应记录存档。同一专家组应施工总承包单位邀请至少派两名以上专家成员参与验收并提出意见。验收合格后,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六、监督职责:
1、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企业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2、专家组成员参与专项方案实施验收,应公正、客观、科学严谨,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后,再次组织专家参与验收发现仍未按方案实施的,应及时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3、专项方案的论证实施应自觉接受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责主要是审核专家人员资格信息、参会单位人员资格、论证验收的实施,不得参与专项方案的论证工作,不得以任何名义干预或影响论证专家的具体活动。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专此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