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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税谱®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第四条第(二)项“对市级相关部门联合认定为市级特困企业的,免征当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备案减免”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号公告)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渝府发〔2014〕32号)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审批事项公告如下:

一、减免税审批权限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相关直属单位。

二、减免税申请条件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条件

除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外,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

1.被认定为市级特困企业的;

2.当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3.已全面停产、停业,无经营收入来源的;

4.从事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事业的;

5.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

三、减免税报送资料和申请时限

(一)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时,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申请减免年度及税额等);

3.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纳税情况;

4.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5.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复印件;

6.有关部门出具的困难、受灾等证明材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人申请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时,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申请减免年度及税额等);

3.损失情况盘点登记和损失计算清单;

4.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纳税情况;

5.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6.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等证明材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上述减免税的纳税人必须财务核算真实、账务健全,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三)减免税原则上按年审批。符合上述减免税申请条件的纳税人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减免税申请和相关资料。2014年减免税申请时限可延长至10月底前。

四、减免税审批相关要求

(一)减免税审批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高效和从严把握的原则,并实行集体研究审批。

(二)对市级相关部门联合认定为市级特困企业的,免征当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备案减免。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缓欠税管理办法》(渝地税发〔2011〕252号)规定执行。

(四)各区县税务机关应建立完善减免税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撤销减免税决定,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五)各区县税务机关应建立减免税统计制度,定期统计本地区的减免税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局上报上年度减免税审批情况。

(六)市局将加强对减免税审批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减免税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违规审批减免税的,依法撤销减免税决定,同时责令主管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2日


【房产税】相关法规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