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6〕235号
税谱®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公路建设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支持重庆公路建设快速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及其
实施细则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
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明细表〉的通知》(渝府〔2002〕168号)规定,结合《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 (
渝地税发 〔2006〕 33号 )的要求,现将公路建设
资源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公路建设施工单位按实际完成投资所开具发票金额的0.35%征收
资源税(对独立标段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建设按0.1%征收),对施工单位外购应税沙石料取得的
资源税管理证明所载
资源税额和代扣代缴的
资源税予以抵扣。
二、对由重庆高发公司和重庆高投公司投资修建的公路,沿线各区县地税局应指定一个征收单位负责辖区内公路建设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不得多头管理。
三、各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依法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为公路建设施工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