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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榕政办〔2009〕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1〕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7〕20号规定,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

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以下称“两权证”)遗留问题,保护购房户及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经研究,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对解决我市“两权证”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对于2008年12月31日前已通过工程质量单体验收(验收报告由市建设局进行认定)、现已入住的拆迁安置房项目,以及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现已入住的商品房项目,因局部存在规划、消防、工程质量问题与要求略有差距而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开发单位或拆迁单位提供现有材料,对房屋现状进行测绘后,予以办理产权登记,具体按以下情况处理:

  1、有关规划竣工审核存在问题

  (1)现状基本符合城市规划,但存在规划退距略有不足或建筑少量移位、长宽及面积误差等难以整改的规划问题,若无占用规划道路、河道红线的,经规划部门核查后,出具同意先行办理产权登记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由市规划局依法处罚。

  (2)现状基本符合城市规划,但存在违章加层或少批多建、改变使用功能等问题,违章加层、少批多建、改变使用功能部分不予确认,其他未违章部分先予以审核通过,并出具规划审核意见作为同意办理产权登记的凭证。

  违章加层、少批多建或改变使用功能的部分,原则上按规划审批要求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若与主体建筑同步建设,且通过消防核验及工程质量验收(或鉴定),经规划部门认定对城市规划无重大影响的,由市规划局从重处罚后办理相关手续;若与主体建筑不同步建设,须经原设计单位审核、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消防审核合格,并经规划部门认定对城市规划无重大影响的,从重处罚后办理相关手续。

  上述违章加层或少批多建的增容部分,属拆迁安置房的,按基准地价补交土地规费;属商品房的,按基准地价1.5倍补交土地规费。改变使用功能的部分,属拆迁安置房的,按改变使用功能前后基准地价的差价补交土地规费;属商品房的,按改变使用功能前后基准地价的差价1.5倍补交土地规费。

  2、有关消防审核验收问题

  对于存在下列消防问题确实无法整改的,综合考虑建筑的消防安全条件后,给予适当放宽:多层住宅及多层公共建筑防火间距、消防用水等与消防要求略有差距的;高层民用建筑防火间距、消防用水、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面与消防技术规范略有差距的;消防技术标准执行该项目建设时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

  存在以上消防问题确实无法整改的,由消防部门出具同意办理产权登记的消防意见,同时将消防缺陷告知小区业主并抄送当地街道、居委会,提出消防技术防范措施和意见,指导小区加强管理。有关消防问题,由市消防部门依法处罚。

  3、未通过工程质量验收的项目,经原设计单位复核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鉴定合格后,提供相关复核意见及检测鉴定报告作为工程质量合格的凭证,由市建设局对检测单位资质及检测鉴定报告结论进行确认后出具同意先行办理产权登记的意见。未经质量验收投入使用的,由市建设局依法处罚。

  4、规划、建设、城管执法、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过程的检查、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工程建设过程存在的问题。对于存在规划、消防、工程质量等问题而未整改的项目,要及时建立工作台帐,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对于存在问题而不及时整改,以及个别长期整改不到位、严重侵害被拆迁户或购房者利益造成上访影响稳定的项目,由市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房管局、工商局、消防支队、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等单位将项目开发建设企业列入黑名单,暂停该企业或其关联企业(法人及股东)的经营活动,必要时可依据司法手段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过程巡查不到位、协调不及时、造成问题处理不力、工作不主动的职能部门相应追究责任。

  5、对于被拆迁户只持有收款收据而无购房发票的拆迁安置项目,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凭全额收款收据先予办理产权证,同时通知税务部门依法追缴。属市、区、镇(街)属国有或集体企业恶意拖欠的,由税务部门将欠税情况进行梳理后报告市、区政府,市、区政府予以通报并追究开发单位法人的责任。

  二、对于拆迁安置房转商品房销售项目的产权登记问题

  1、开发企业负责自行拆迁安置的商品房项目(属出让地),根据项目自身拆迁安置需要,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报预售审批时设定为拆迁安置房(含住宅及商店),在拆迁安置结束后将剩余的房源转商品房销售的,由市拆迁办出具拆迁已经结束的证明、市国土局出具供地方式的证明、开发商保证全部安置并具结后予以按商品房办理产权登记。

  2、市、区、镇(街)指定的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以划拨等优惠地价方式取得土地的安置房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在2007年3月以前将安置房转商品房销售且购房户已入住的,按基准地价的1.5倍补交土地规费后予以办理“两权证”。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产权登记的同时,将此类安置房的数量及销售价格告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与开发建设单位进行结算。2007年3月以后未经批准擅自将安置房转商品房销售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并由市房管局等部门依法对开发单位予以重处;确有特殊情况的,报市政府专题会研究同意后按市场地价的1.2倍补交土地规费后给予办理产权登记。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