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2家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城市节水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建发〔2024〕4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丽水市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现将《丽水市本级城市节水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24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4年1月23日印发
丽水市本级城市节水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丽水市节约用水工作的全面、深入、可持续发展,加强和规范城市节水资金使用与管理,切实发挥其引导和调控作用,根据《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和《
丽水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节水资金,是指上级及市本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城市节水相关工作资金。
第三条 财政、建设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节水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城市节水资金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 城市节水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节水宣传与培训。开展各类节水主题宣传活动、新闻媒体宣传以及举办节水展览等,组织各类与节水有关的培训活动。
(二)节水奖励。对节水先进单位、节水先进个人、优秀节水示范项目等给予奖励。对符合《丽水市本级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相关规定的单位,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给予奖励。
(三)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节水政策或项目研究与评估;用水定额及各类节水标准或导则;节约用水各项规划;节水技术、设备、器具推广应用;水平衡测试、用水节水评估、非居民用水基础信息普查;节水科研;节水型城市和社会建设。
(四)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节水器具改造;户表等计量设施改造与建设;水质提升改造;节水设施建设;公共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非常规水资源(再生水、雨水等)利用设施改造与建设;节水数字化平台项目;节水示范项目建设。
(五)市政府决定的与节水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列入政府投资或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的项目已安排城市节水资金的,本专项资金不予重复安排。
第六条 节水资金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各相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申报节水资金年初预算,并按照财政有关管理规定使用管理节水资金。
第七条 城市节水资金拨付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中央和省级节水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三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八条 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对所拨付的城市节水资金,应当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切实加强节水资金使用管理,做好资金监控。
第九条 城市节水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