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8〕61号 2008.6.10
(2008年6月10日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黔地税发〔2008〕61号文件发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修正)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修订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
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推进
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
房地产市场状况,现将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1%;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2%;
三、营业用房,预征率调整为3%;
四、其他房产,预征率调整为1.5%。
纳税人在开发项目中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类型
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其增值额。纳税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率。凡符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以下简称《
通知
》)规定清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及时进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对按照《通知》第七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土地增值税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机关可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区别不同类型
房地产,按不低于本通知规定的预征率确定合理的征收率核定征收
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地税函〔2002〕144号)中关于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按1%执行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各地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省局(地方税处)。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各地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省局(地方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