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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简化停车场经营备案服务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简化停车场经营备案服务工作的通知
厦建城〔2023〕20号 
各区建设(与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现将进一步优化简化我市停车场经营备案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停车场经营备案简化为登记制

  我市已启用“厦门市智慧停车数据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平台网址为“https://www.xmzhtc.cn”),现将停车场经营者办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事项优化简化为在“平台”上登记相关信息。

  二、停车场经营登记要求

  参照《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在“平台”登记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不对外经营仅供内部使用的停车场,无需登记。

  (一)经营者营业执照及法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1.经营者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护照)号。

  2.除以下情况外,经营者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需有停车场经营或管理的经营事项:

  (1)行政事业、医院、学校、公园、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实行自主管理的。

  (2)集体用地及以业主自治小组行使全体业主决定的,以社区(村)居委会作为经营登记主体的。

  (二)停车场权属证明

  1.政府储备土地临时地面停车场,登记上传土地收储单位或市、区政府同意设置的协议或文件;

  2.市政用地(公用设施、公园、广场)临时停车场,登记上传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同意设置、改建的协议或文件;

  3.企业自有用地临时地面停车场,登记上传企业自有用地地产权证明(尚未办理产权证明的登记上传市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批文及用地红线附图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土地出让合同);

  4.由市、区国有企业管理,土地使用超期且未办理延期使用的,登记上传本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延续管理的文件;

  5.各类立体停车场及建筑区划停车场,登记上传以下任何一项确定权属范围:(1)建设用地批文及用地红线附图;(2)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土地出让合同;(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建筑区划住户的土地房屋产权证书。

  6.集体土地的经营性停车场,登记上传的权属材料如下:

  (1)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上传使用权证,由使用权证登记的使用权人进行登记;

  (2)无法提供相关权属证明的村(社区)规划红线内设置经营性停车场的,登记上传由镇街编制且取得批复的村(社区)规划范围图和经镇(街)同意设置经营性停车场的文件或经区级以上政府同意设置经营性停车场的文件,由所在的村(社区)作为主体进行登记。

  7.建筑区划(红线范围)内合适场地设置、改建为临时停车场的,登记填写“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3/4 以上的业主且占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情况及征求方式。现场存放表决相关材料备查,鼓励上传至平台。

  8.委托经营的应登记上传停车场权属人与经营者订立的停车场经营合同,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场经营可登记上传物业管理合同,但合同中须有停车场管理的约定。

  (三)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系统登记填写停车场竣工验收情况。现场存放验收相关文件备查,鼓励上传至平台。

  (四)停车场方位图、平面图和设施清单

  在系统登记时,通过地图对停车场进行定位,并填写相关平面图和设施清单情况。现场存放图纸、设施清单等文件备查,鼓励上传至平台。

  (五)停车位数量和服务时间的材料

  系统填写停车位数量和服务时间,包括无障碍车位、配备充电桩车位数量等。

  (六)停车场管理制度

  系统填写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制度包括以下内容: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内部员工管理、投诉受理的管理规定、值班及投诉电话。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区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内经营性停车场的监督检查,对存在未登记、停车场经营状况与登记信息不符、未按规定实时向停车信息系统传输准确数据、未履行相应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各区停车场主管部门按季度定期向市停车场主管部门报送事中事后监管情况。

  四、其他事项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强化停车场经营备案服务工作的通知》(厦建城〔2023〕8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停车场经营备案服务工作的通知》(厦建城建〔2019〕15号)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失效。

  厦门市建设局

  2023年9月7日
来源: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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