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告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90号
《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表决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同时废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市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关于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有关要求,《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十条关于前置审批事项的规定不再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17号),按照《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要求向市场主体收取前置审批材料。其中《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包含快递业务经营、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等35项前置审批项目,《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包含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保安服务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等29项前置审批项目。如市场监管总局对上述目录进行调整,我市将同步调整实施。
二、实施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市场主体。
三、需提交前置审批材料的情形
(一)办理设立登记、新增经营场所备案和新增经营范围的市场主体,按照《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提交前置审批材料。
(二)在2023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属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列明需前置审批情形、但未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审批材料的市场主体,在2023年1月1日后办理登记备案业务时应补充提交相关审批材料;不能提交相关审批材料的,应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备案或注销登记。
(三)办理变更(含备案)、注销登记的市场主体,按照《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提交前置审批材料。
请我市市场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经营活动实际,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前置审批事项。
特此通告。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17号)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