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入住鉴证管理的通知
2007-08-15 榕房综[2007]1161号
各区房管局、马尾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入住使用管理,根据《
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简称“
若干规定
”),现就经济适用住房入住鉴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若干规定
》出台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在《
若干规定
》实施后一年内入住;《
若干规定
》出台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在交房后一年内入住。入住时应向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所在地的区房管局(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入住鉴证手续后,方可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
二、《
若干规定
》出台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住满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
若干规定
》出台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住满10年后,方可上市出售。上市出售时,应向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所在地的区房管局(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入住鉴证手续。
三、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入住鉴证应由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简称“申请人”),向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所在地的区房管局(马尾区建设局)提出申请,填写《经济适用住房入住鉴证申请审批表》,并随附以下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及配偶身份证;
(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或物业管理费缴交凭证;
(4)入住时水、电表抄表数及申请入住鉴证前三个月的水费、电费及煤气费缴交凭据;
(5)区房管局(马尾区建设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应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
四、申请人应向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申请确认交房和入住日期后,提交区房管局(马尾区建设局)进行鉴证。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如实核对并盖章确认。
五、区房管局(马尾区建设局)应按照《
若干规定
》对申请人的入住日期及入住年限进行核实,提出是否准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是否准予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意见。
申请人未在规定年限内入住不符合办理入住鉴证的,区房管局(马尾区建设局)应及时反馈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房委办”)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收回。
六、申请人持经区房管局(马尾区建设局)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入住鉴证申请审批表》,向市房委办申请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入住鉴证通知单》。
七、申请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应提供市房委办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入住鉴证通知单》,申请人未提供《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入住鉴证通知单》,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不得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或交易过户手续。
专此通知。
附件: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入住鉴证申请审批表;
2、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入住鉴证通知单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