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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保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德保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问题的公告

德保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德保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问题的公告
德地税公告2013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德保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的规定,现将德保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期限确定如下:
德保县辖区内负有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分上、下半年申报缴纳年度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其中,上半年税款的申报缴纳期限为3月1日至3月15日,下半年税款的申报缴纳期限为9月1日至9月15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德保县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11日

【房产税】相关法规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