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4〕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关于加强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7日
关于加强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2009〕185号)和《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3〕48号)精神,有效遏制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切实保护公路桥隧设施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以落实营运货运车辆主体责任为重点,推进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社会管理创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工作格局,保障公路设施和道路交通安全,为宁波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环境。
二、总体目标
自2014年起,经过三年努力,健全公路治超联合治理组织体系,强化治超联合治理执法体系,建设公路治超电子监控体系,强化治超源头综合监管体系,完善公路治超执法保障体系,建立公路治超违法责任追究机制,从而基本建立“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公路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机制,促进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交通事故逐年下降,公路通行环境明显改善,公路桥隧安全运行得到有效保障。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公路治超联合治理组织体系
市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是公路治超领导机构,应定期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制定工作目标,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在市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市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路治超办),具体设在市交通委,市交通委分管副主任为办公室主任,市公路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公安交警局分管副局长为办公室副主任,并各派不少于1名同志参加市公路治超办日常工作,统一在市公路治超办办公。市安监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纠风办、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省高速公路交警总队宁波支队为市公路治超办成员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市公路治超工作组织机构模式建立公路治超办,具体负责协调、指导和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每年不少于一次专题研究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工作,分管领导定期专题研究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工作。
市、县(市)区公路治超办的主要职责是:协调、指导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召开公路超限超载综合治理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制定、实施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统一行动计划;协调解决公路治超办成员单位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监管重大问题;负责收集、整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任务,分类抄告公路治超办各成员单位,并抓好督促落实;开展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执法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针对全市公路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对策并向当地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二)强化执法,建立公路治超联合治理执法体系
1.2014年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由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公安交警等单位组成的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队伍,并指定牵头单位,公安特警协助做好现场执法保障工作。各部门必须配备足够执法人员参与路面联合执法,具体负责本地区国省道和农村公路超限超载路面执法,实行“一支队伍、统一管理,联合执法、分别处理”。
2.市公路治超办要建立由高速公路路政、道路运政、高速公路交警(含城市高速公路交警)、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参加的高速公路超限超载路面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具体负责全市高速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路面执法。
3.公路超限超载联合执法队伍在检测和处理超限超载车辆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自由裁量基准;对经检测属于超载的违法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属于超限的违法车辆,由公路路政部门处理;同时存在超限超载的不得重复处罚。
4.公路超限超载联合执法队伍要重点检查高速公路出入口、干线公路、超限超载运输严重的物资集散地或大批量使用区域。重点查处运输砂石料、水泥、建材、危化品、煤炭、钢材、渣土、内贸集装箱等超限超载车辆。要加强对通行大型桥梁货运车辆的检查,防止车货总质量55吨以上的车辆通行。要针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绕行、逃避等行为,采取机动措施,加大打击力度。各执法单位在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时,要全面、准确核实货物起运地的具体情况,并在执法文书中载明,以备事后责任追查。
5.公安交警在处理涉及货运车辆交通事故时,对涉嫌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要进行核查。经核实超载的,要一并追究货运车辆驾驶人的违法责任;属于超限的,要及时移交公路路政部门处理。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可充分利用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系统和收费员的人工判别,发现出入高速公路的严重超限超载车辆,及时告知高速公路路政、公安交警等部门处理。
6.市公路治超办每年组织全市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执法统一行动不少于4次。各县(市)区公路治超办要按照市公路治超办的要求,组织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公安交警等执法部门开展统一检查,每次统一行动的持续时间不少于3天。
(三)科技治超,建设超限超载治理电子监控体系
市、县(市)区公路治超办成员单位要结合“智慧宁波”建设,加快建设车辆超限超载监控体系。2016年前各执法监管部门的监控系统实行联网运行,实现信息共享。
1.加快建立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路面电子监控系统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市县联动、联合建网”的原则,统一建设公路治超电子监控系统,开展高速公路出入口电子监控系统建设,适时将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系统与公路治超电子监控系统联网,加强超限超载车辆路面监控。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要结合国省道公路、农村公路路网布局和管理实际,在国省道公路、农村公路主要出入口设置限制超限超载车辆通行的监控和防护设施,形成监控网络。
2.加快建立车货源头监控体系建设。各级安监部门应督促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矿山企业对出运货物实施计重管理,监督企业设置电子称重设备。住建部门要加强建筑工地、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行业管理,对工程车辆、商品混凝土车辆实施计重管理和联网监控。经信、港口监管部门要督促大宗物资(大型设备)生产企业、港口码头经营单位设置车辆称重电子设备,实施车辆装载动态监控,联网运行。
3.建立车辆超限超载电子监控记录联合处理机制。各执法部门以及企业安装的监控设备应当经过质监部门技术强制检定并符合行政处罚证据要求后投入使用,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定。各相关执法部门要积极开发建设具有自动检测、自动报警等功能的公路超限超载电子监控设施,为加强现场执法提供有力支撑。同时,积极研究货车超限超载非现场执法管理手段,市公安局要积极争取上级公安机关支持,在做好执法程序和管理系统配套衔接的前提下,对公路超限超载电子监控记录的相关信息,经核实属于超载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处理,每年将处罚情况抄告公路管理部门;经核实属于超限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超限运输有关规定处理;公安部门在办理货运车辆技术性能检测和行驶证审验时,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办理货运车辆营运证审验时,发现有违法超限运输未处理的,告知当事人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
(四)注重管理,强化治超源头综合监管体系
1.建立档案,全面排查货运车辆、站场、生产经营企业等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车货源头基本情况,落实源头单位管理责任。2014年底前各县(市)区公路路政、道路运政要全面完成管辖区域内货运车辆、站场、生产企业等情况调查、登记工作;2015年起每年开展一次调查,排查信息由县(市)区公路治超办汇总后次年1月10日之前报市公路治超办。
2.加强非法改装、拼装、报废车辆监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加强货运车辆技术检测监督检查,发现车辆非法改装的,应当责令恢复原状;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在路面执法检查或者车辆登记、年检时,发现非法拼装或报废车辆的,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各级工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汽车经销企业、汽车维修场所监督检查,发现违法经营或无证经营的,要依法查处、取缔;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汽车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法生产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加强货物源头装载行为监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组织开展道路运输站(场)、货物集散地车辆装载行为监督检查;港航管理部门应加强纳入行业管理范围的码头货物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各级安监部门应加强危化品生产、经营和矿山企业装载行为的源头管理,督促车辆规范装载;各级国土部门应加强矿山企业装载行为的监督管理;各级住建部门应加强建筑工地、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行业管理,监督车辆规范装载;各级城管部门应严格渣土车辆运输线路审批,切实加强运输渣土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起运地监管;各乡镇(街道)要指定部门和人员加强辖区内矿山、码头和其他场所货物装载的监管。
(五)加大投入,完善公路超限超载执法保障体系
1.加强执法力量建设。根据公路里程、机动车保有量、社会运输增长量等情况,研究增加相应的执法人员力量。加大执法装备投入,并将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公安交警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2.提升路面联合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保障能力。公安部门要切实维护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依法加大对黑恶势力和“车托”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执行职务或者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纠集人员、蓄意占道、恶意堵车、集体冲卡、破坏超限运输检测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执法人员放行车辆的暴力抗法者,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加快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建设。市交通委要结合货运车辆交通量、路网布局、货物集散地等情况进一步完善全市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点)规划,加快推进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建设,2014年起按规划分步实施,2016年底之前全面建成;新建、改建干线公路的超限运输检测站要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高速公路超限超载联合执法站房等配套设施与高速公路建设要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投入使用。
4.加快制定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各相关执法部门应对既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梳理,结合我市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和行业监管实际,抓紧制定相关监管规章制度,确保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5.强化舆论宣传。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一方面要注重宣传内容的广泛性,开展对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危害、治理必要性以及治超法律法规的宣传;另一方面要注重宣传载体的多样性,各执法部门要结合各自特点,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宣传工作,使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参与和监督。
(六)加强监督,建立公路治超违法责任追究机制
1.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具有超限超载执法监管职能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是各自管理事项的责任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工作作为责任部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评结果作为部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要严格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工作总结报告制度,县(市)区公路治超办每年1月前要将本地区上年度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工作情况上报市公路治超办,市公路治超办不定期向市人民政府作专题汇报。
2.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相关执法部门未依法全面履职,造成管辖区域内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者造成公路路桥严重损毁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司法程序处理。在路面执法、车货源头监管等方面未尽职履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启动问责程序,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成效显著的,进行通报表彰,在市级资金补助和基本建设项目等方面优先安排。
3.加快建立道路运输单位(个人)、生产经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工商部门要将企业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考核评价;安监部门要将企业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考评,对企业采取相应的约束措施;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宁波市企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用评价标准暂行办法》,将企业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纳入道路交通安全信用评价;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将运输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货运企业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纳入道路运输管理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要与运力投放、政府资金补贴、企业审验、企业资质评定、企业通行证申领等有关激励约束机制挂钩。
4.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及以上、因超限超载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营运。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抄告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1年内违法超限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从事营运性运输。
5.建立驾驶人培训机构质量追踪和通报制度。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严格责任倒查。
6.对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违法严重的道路运输、生产经营企业享受财政、税收优惠补贴的,市、县(市)区公路治超办要将相关信息抄告财税、发改部门,财税、发改部门应当取消其优惠补贴、暂停项目审批核准。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