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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的通知
川农业〔2012〕17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川农函〔2024〕2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农业(农牧)局、成都市农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农业部关于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的意见》有关规定,省农业厅组织制定了《四川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现印发各地执行。

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健全完善项目建设管理、资金劳务管理、项目监督管理、公开公示等制度;建立筹资筹劳项目库,编制筹资筹劳项目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作为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依据;实施筹资筹劳项目信息化管理,建立筹资筹劳项目文件发布、项目审核、项目管理、数据统计信息化网络监管平台。同时,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2010年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0〕1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范管理年”活动的通知》(国农改〔2012〕9号)的有关规定,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落实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条件,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把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四川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

四川省农业厅

2012年10月30日



附件

《四川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农业部关于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的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本程序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出资出劳行为。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对部分村民受益的可以适当缩小议事范围。

一、议事程序

(一)项目提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方案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出。

(二)方案制作。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筹劳项目方案制作,内容包括:项目的建设范围、标准及预算情况;项目所需资金和劳务的筹集计划,筹资筹劳减免对象、数额和程序;项目建设管理、资金劳务管理和项目监督的人员组成及相关管理规定;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建成后的管护方式等。

村民委员会将筹资筹劳项目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征求意见。村民委员会应采取入户、组织村民代表评议、发布公告等方式,广泛征求村民意见;重大项目可邀请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评估。根据反馈意见,对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四)民主表决。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筹资筹劳项目方案进行讨论表决。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筹资筹劳项目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表决通过的筹资筹劳项目方案,应当场宣布并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村民委员会要如实记录参会人员的到会情况、讨论意见、表决结果、村民签字等情况,以备项目申报和归档查阅。

二、方案审核

(五)提交方案。村民委员会要及时整理汇总和编制项目申报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申报材料包括:筹资筹劳项目方案申报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以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记录等。

(六)乡镇初审。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方案是否履行村民民主议事程序、筹资筹劳的数额是否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内、财政奖补项目是否符合立项要求等进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初审结论前,应对筹资筹劳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了解会议召开和表决情况是否真实、向农民筹劳是否按项目建设实际需要、捐资捐物是否自愿。乡镇人民政府对初审同意的议事项目签署意见,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

(七)县级复审。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项目方案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严格复审,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政策规定的项目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否决的议事项目方案,应说明理由。

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同意的筹资筹劳项目,可申请财政奖补。

三、资金劳务筹集

(八)登记公布。经县级复审同意的筹资筹劳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应将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在农民权益义务监督卡上进行登记,由村民委员会分发到户,并将筹资筹劳项目方案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九)资金劳务筹集。村民委员会按照筹资筹劳项目方案向村民筹集资金和安排出劳时,需向出资人和出劳人开具筹资筹劳专用凭证或记入出劳登记表。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说服教育,也可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严禁突破限额标准筹资筹劳,不得采用抵扣强农惠农富农资金或者扣发各种补助、保险等非法方式强行筹资筹劳。

(十)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要由本人或者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不得用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

(十一)捐资捐物。村民、其他个人和单位对筹资筹劳项目捐资捐物,要严格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摊派或者规定捐资捐物数量。

四、项目组织实施

(十二)项目建设。筹资筹劳项目建设管理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民主选举成立的项目建设管理小组负责。项目建设根据村民意愿和当地实际,可采取自建、议标、招标等方式进行。村民自建项目由村民委员会或者项目建设管理小组制定方案,组织实施;招标、议标的建设项目,由村民委员会或者项目建设管理小组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十三)财务管理。筹资筹劳项目所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做到严格管理。所形成的资产归筹资筹劳村民共同所有。筹资筹劳项目资金劳务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及奖励或者补助资金拨付情况,经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审定后,定期张榜公布。

(十四)项目监督。筹资筹劳项目的监督由村民民主选举村民代表组成项目监督小组负责。项目监督小组对项目建设、资金劳务管理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

五、档案管理和项目管护

(十五)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筹资筹劳项目档案,将项目方案、会议和签字记录、项目方案审批表、资金劳务筹集清单、资金支出凭证、项目验收记录、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整理归档,按建设项目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十六)项目管护。村民委员会应制定筹资筹劳项目管护办法,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六、项目验收检查

(十七)项目验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村民委员会、项目监督小组、村民代表等联合对建设完工的筹资筹劳项目进行验收,验收负责人应签字确认并出具初验报告。在乡(镇)全面验收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对筹资筹劳项目全面验收。

(十八)专项审计。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可对筹资筹劳项目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在项目所在村进行公示。

(十九)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筹资筹劳建设项目组织检查,重点检查筹资筹劳是否执行民主议事和审核程序,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标准筹资筹劳,强制以资代劳和捐资捐物,以及村级挤占挪用、乡镇统筹使用、县级集中管理筹集资金和奖补资金等违规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筹资筹劳项目验收、专项审计和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情节严重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停止下一年度筹资筹劳。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