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管理的通知
川农业发〔2003〕1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川农函〔2024〕2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农业(农牧)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切实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其发挥在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农村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 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通知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国务院《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0015号)、农业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农办垦[003]24号)、四川省人大《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经营城市战略的意见》(川委发[0035号)、省政府《关于坚决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快建立统一规范有序土地市场的通知》(川府发[0031号)等法规、文件的精神,针对当前国有农场在土地使用和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国有农场土地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国有农场是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可代替、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引领农业实现现代化、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支柱。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其发挥重要职能作用的基本条件,也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更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是富裕农民、繁荣农村经济的需要,也是全面深化国有农场改革并进一步发挥好其职能作用的需要,还是国家对农业这一弱质基础产业予以支持和保护的具体体现。各级农业、国土部门要从支持农业、服务“三农”的高度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指导和帮助国有农场做好土地管理工作,充分合理使用好土地,发挥好这些土地资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当前推动土地资产向土地资本转变的过程中,各级农业、国土部门要摸索路子、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指导和帮助国有农场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在土地资产向土地资本转变的过程中做大做强,更好地为“三农”服务。
二、采取措施,进一步抓紧抓好国有农场土地的确权和颁证工作。
只有经过依法登记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开展国有农场土地的确权、颁证工作,就是要从法律上明确国有农场的土地权利,保护土地资产不流失、不被侵占和蚕食,这对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的管理和使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省尚有部分国有农场由于认识不足、个别地方存在土地纠纷、承担勘界和确权费用太高等种种原因没有完成土地确权、勘界、登记、发证工作,各级农业、国土部门要帮助这些单位提高认识,同时采取具体措施,帮助解决好实际问题,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住关键,做好协调,力争在今年内全面完成国有农场土地的确权、颁证工作
三、严格程序,依法办理国有农场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权变更工作。
1、国有农场因发挥职能需要确需变更其土地用途的,必须由本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逐级上报,直到取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2、国有农场因发挥职能或改制需要确需变更其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本单位职代会充分讨论,形成决议,再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逐级上报,直至取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地方人民政府要求占用国有农场土地,要以不影响国有农场发挥其职能作用和有利于其生存发展为前提,占地方案和补偿条件要经被占地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由当地农业行政部门行文逐级上报,征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予以实施
各级农业和国土行政部门要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管理和使用中的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坚决查处巧立名目占用国有农场土地的违规事件。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二○○三年八月七日
http://nynct.sc.gov.cn/nynct/xzgfxwj/2003/8/7/1c299b7720444fdda469d625d34f28fd.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