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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农函〔2022〕5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川农函〔2024〕2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有关种子企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工作,我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修订了《四川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实施办法》,现发布施行。

附件:《四川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实施办法》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9月23日

附件

四川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四川省种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规范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工作流程,确保救灾备荒用种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储备计划与任务落实

(一)储备范围。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分为救灾和备荒两类。救灾主要储备适宜灾后补种改种的水稻、玉米、马铃薯等短生育期品种种子和蔬菜、大豆、杂粮杂豆等作物种子。备荒主要储备生产需求量大的玉米、水稻、油菜等作物杂交品种和玉米、水稻亲本种子。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通过国家或我省审定,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登记,适宜四川种植,抗逆性强、适应性广。

(二)承储企业条件。一是具有拟储备品种的生产经营权;二是在四川省境内自有仓库、晒场和检验条件能力满足储备需求,有专业储备、检验技术人员;三是具有良好信誉,近三年未发生过种子质量事故,并自愿承担种子储备任务和风险。同年度已承担度国家储备种的企业不再承担。

(三)工作流程。每年年初,省农业农村厅确定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计划,包括资金额度、储备数量、补助标准和承储企业个数。四川省种子站组建救灾备荒种子专家库,经对申报企业资质审查后,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按照公开、择优原则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初步遴选出承储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农业农村厅审核确定承储企业名单,并以农业农村厅名义与承储企业签订种子承储合同,合同中载明储备作物、品种、数量、质量、期限、补贴费用等。

(四)承储要求。一是合同签订后,承储企业不得擅自违约,及时按照承储合同安排种子生产,做好种子收储、加工和保管等工作并建立档案;二是储备种子不得带有植物检疫性病害,具有相应的植物检疫性证书;三是承储企业必须在种子入库前、越夏中和调用出库前等关键环节,对储备种进行质量检测和数量核查,并做好记录,确保储备种子质量合格、数量充足;四是承储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和数量,确因天气等不可逆因素影响到任务落实的,须提供制种基地县种子管理机构出具的受灾证明,报农业农村厅审核批准后及时调整;五是储备种子要专库或专区存放,符合《农作物种子贮藏》(GBT7415-2008)的要求,每个堆垛上应注明堆号、品种、种子批号、种子数量、产地、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种子水分、净度、发芽率和纯度。

(五)承储周期。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期从当年11月1日至下年10月31日(马铃薯储备期从当年11月1日起至下年6月30日止)。储备期满后,由种子承储企业自行处理。

二、储备费用

(六)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储备种子所需种子收购资金由承储单位自行解决。储备补贴资金实行包干使用,用于承储单位在储备救灾备荒种子过程中发生的贮藏保管、种子检验、自然损耗、转商亏损或贷款贴息等费用。

(七)资金拨付。农业农村厅与承储企业签订储备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各承储企业拨付储备补贴资金。

(八)资金管理。承储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明细账,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确保资金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作他用。

三、救灾备荒种子调用

(九)储备种调用权。救灾备荒种子在储备期间的调用权归农业农村厅。未经农业农村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用。

(十)调用条件。因灾改种补种需调用救灾种子的,由灾害发生地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后,向农业农村厅提出书面调用申请。因市场供应紧缺等原因需调用备荒种子的,由承储企业所在地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实后,向农业农村厅提出书面调用申请。农业农村厅收到调用申请后,审核同意后予以批复。

(十一)调出程序。承储企业接到救灾备荒种子调用任务后,应当在十日内安排储备种子的调运,并出具种子质量检验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延缓和拒绝储备种子的调用。

(十二)调用价格。救灾备荒种子调用价格不得高于调用当时的出厂价,具体由调入方和调出方协商。

(十三)调用情况报告。调用结束后,调出企业将储备种子调出和使用情况报告农业农村厅。

四、监督与管理

(十四)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厅种业发展处统筹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工作并监督检查;厅计划财务处负责落实储备资金,并纳入预算管理,牵头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农业农村厅每年对储备任务落实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十五)项目实施总结。 承储企业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四川省种子站,由四川省种子站审核汇总后报农业农村厅。

(十六)惩戒措施。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五)、(九)和(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无故不履行合同的,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或数量的,擅自调用省级救灾备荒种子的,存储期间质量抽检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3至5年承储资格并纳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管理并取消当年尚未拨付的储备补贴资金。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起执行,有效期限5年。《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673号)同时废止。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