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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5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5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公布取消62项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贵州省地税局决定取消贵州省地方税务机关5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即“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注册税务师执业核准”、“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初审”、“企业吸纳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税收减免审批”。对取消的上述5项审批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特此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日25日
对《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5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的精神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地税系统在门户网站及其他媒体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工作,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结合我省地税系统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及《省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地税发〔2014〕63号)文件情况,有必要进一步规范我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公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