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经济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07〕9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强化政府责任,增强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促进公立医疗机构的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缓解群众“就医难”问题,现就完善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县以上医院)经济补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补助的范围和方式
(一)基本建设和大型医疗设备补助
1.县以上医院基本建设实行项目库制度。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新建、改(扩)建项目,由发展改革、财政和卫生部门根据项目功能、规模及建设标准给予核定,并纳入建设规划进入项目库,其建设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为主;对在建项目,同级财政投入原则上不少于总投资的50%,要按时保质完成建设任务;对已经发生以及尚在发生的债务,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合理的债务消化方案,采取政府贴息、逐年安排经费等措施,使其在10年内予以消化。
2.实行与大型医疗设备补助与跨医院检查互认相挂钩的补助制度。建立大型医疗设备检查互认制度,实行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杜绝不合理的重复检查。建立检查医生、科室的责任制度和可追溯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财政对已建立上述制度的医院并经一定程序批准采购的大型医疗设备,根据相应规范的制度和程序给予适当挂钩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二)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县以上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如开展传染病、慢性病监测,健康教育,免疫规划,孕产妇产前、手术病人术前艾滋病检测费用,医疗急救绿色通道以及对无主病人等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发生的医疗欠费,由各级财政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定项定额补助。上级有补助标准的,按规定给予补助;没有标准的,按成本给予补助。对医疗欠费经核定后给予补助。
(三)经常性经费补助
县以上医院财政经常性经费补助,根据医院的性质与其承担的任务完成情况,经考核后,在现有补助水平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1.妇幼保健医院承担辖区内妇幼卫生保健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核定配备,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和其开展业务取得的收入资金统筹安排。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等,由财政预算定额核定给予安排;开展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根据需要由财政予以补助。
2.县以上医院承担医疗急救和采供血等公共卫生职能的,其经常性经费(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等)和开展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按照公共卫生机构的补助方式,由财政预算给予安排和补助。
3.对其它县以上医院编制内在职人员,其养老、失业、医疗(含退休人员)、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用(以下简称五项保险)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缺编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包括医院委托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五项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补助;聘用人员后仍然缺编的,按五项保险补助费用50%的标准给予补助。上述经费的补助,实行年初预算安排,年末按实结算。
4.对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和肺结核病定点医院要结合业绩完成情况加大补助力度。除上述补助政策以外,按每门诊人次15元、每床日30元标准给予补助,并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四)卫生科研人才经费补助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医疗卫生重点学科(专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科技项目研究和人才培养等经费投入力度,确保卫生经常预算经费的2%用于科研和人才培养支出,并逐年提高。到2010年,争取达3%以上。
(五)实施与廉价药物使用情况相挂钩的公立医院补助制度
探索建立医院廉价药物准入制度以及与廉价药物相挂钩的其他药物的采购准入制度。确定廉价药物的品种和数量,将医药费用增长控制比例、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廉价药物使用的数量和金额占全部药物使用数量和金额的比例等指标纳入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挂钩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推进县以上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推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浙人薪〔2006〕307号)精神,实行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分配制度。要加强医院内涵建设,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发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财政资金,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降低成本,使资金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