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地税发[2009]9号 2009.5.14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 ( 国税函[2008]819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代开货物
运输业发票涉及退税的,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6]249号
)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即“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开货物
运输发票并统一代征税款的货物
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退的
企业所得税,退税事项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可直接抵缴该纳税人次年应纳
企业所得税,也可在汇算清缴后办理退税,退税额不超过纳税年度主管国家税务局对其已征的
企业所得税税额;超出部分,由代开货物
运输发票的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事项”。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6]249号
)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对实行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代开货物
运输发票而缴纳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不予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