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劳动制度改革若干问题解答(三)的通知
川劳险〔199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地、州、县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各地在贯彻执行省政府川府发〔1986〕185号文实施意见中反映出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方面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劳动制度改革若干个问题解答(三)”印发你们,请研究执行。
1991年2月25日
劳动制度改革若干问题解答(三)
一、问:劳动合同制工人被招聘为干部的,是否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基金?
答:劳动合同制工人被招聘为国家干部的,应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应退还本人,并收回“登记证”,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暂不退还。如今后又重新当劳动合同制工人,则投保年限前后合并计算;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本单位内因工作需要被聘用为干部的,单位和个人仍按原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基金。
二、问:复员退伍军人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从何时起缴纳养老保险基金?
答:单位和个人均从招收之月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基金。
三、问: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转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后,养老保险基金如何处理?
答:劳动合同制工人由全民所有制单位转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办理养老基金转移,仍由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收缴;跨地区(市、县)的,则按川劳人发〔1987〕21号文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基金的划转承接手续,向转到集体所有制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
四、问: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如何计算?
答:按照川劳人发〔1987〕21号文的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计算标准,单位缴纳部分按单位上年缴纳总额人平数乘以实际投保年限计算(实际按定额征收的,以月定额征收标准乘以投保年限计算)。个人缴纳部分以实际缴纳总额如数划转,利息问题,在本省内转移的.可不予划转。跨省的仍按川劳人发〔1987〕21号文规定办理。
五、问: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怎么办?
答:按省政府川府发〔1986〕185号文规定办理,即: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所在单位原固定工人退休条件的,按所在单位原固定工人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其退休养老待遇,由所在单位按原固定工人规定发给,直至去世为止。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应退还所在单位。
六、问: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征入伍后,其单位和个人已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怎样处理?
答: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征入伍后,其单位和个人已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均不退还。
七、问:劳动合同制工人考入大中专学校后,其已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是怎样处理?
答:劳动合同制工人考入大中专学校后,其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均不退还。
八、问: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基金由高工资类区转移到低工资类区,或由低工资类区转移到高工资类区,其养老保险基金按哪个类区标准办理?
答:按川劳人发〔1987〕21号文的精神,办理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转移的,无论由高工资类区转移到低工资类区,或由低工资类区转移到高工资类区的,都应按调出前本人所在单位的工资类区收缴的标准如数转移。
九、问: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期内,由于企业停产造成停发工资或只发基本生活费,其养老保险基金怎样收缴?
答:在停产期间,企业及个人部分的养老保险基金,经商得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同意可留缓缴纳,但企业恢复生产后应予补缴。
十、问:劳动合同制工人出国定居或前往港澳或台湾地区定居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是否退还?
答:劳动合同制工人出国定居或前往港澳、台湾地区定居的,其单位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不退还;个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包括按活期存款的利息)如数退还本人。
https://rst.sc.gov.cn//rst/xzgfxwj/2023/6/7/d1ab4f3800664e05b1c3c37c1c6064fd.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