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珠海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和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横琴新区发展改革局、建设环保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
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
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
物业服务行业稳定、有序和健康发展,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制定了珠海市住宅
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和
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珠海市住宅
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我市实行包干制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
物业服务收费,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我市住宅
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收费标准管理。其中高层(有电梯)最高收费标准3元/平方米·月,多层(无电梯)最高收费标准1.90元/平方米·月;自有产权车位最高收费标准70元/车位·月(含公共水电费)。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
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
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内与业主协商,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确定,并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新建住宅
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
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
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
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签订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并报所在地的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负责前期
物业服务的
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
物业销售或建设单位交付
物业时,应当向
物业买受人明示前期
物业服务费标准,并签订
物业服务合同。
(五)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
物业服务企业向所在地的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二、珠海市住宅
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
为引导和促进
物业服务行业形成公平、合理的协商定价机制,满足业主对
物业服务的多样性需求,提高收费透明度,编制了《珠海市住宅
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供业主与
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住宅
物业服务收费时结合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参考使用。具体见附件:珠海市住宅
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2016年版)。
(一)住宅
物业服务细分为综合管理服务、
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服务,根据服务内容、要求不同分为五个服务等级,并对应收费参考标准。
(二)业主和
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
物业服务内容和对应的收费参考标准,以菜单式组合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各项服务可以选择相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也可以选择不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
物业服务费为各项服务收费的总和。
三、珠海市住宅
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和
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从2016年3月1日起试行2年。试行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附件:珠海市住宅
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2016年版)。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