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证书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1〕3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职改办,省级有关部门:
9月3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播出《真假难辨职称证》栏目,反映成都市青羊区职改办流出假证供中介机构出售牟利,扰乱职称评审工作正常秩序,严重损害了职称管理部门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为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整改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职称证书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立即开展职称证书清查工作。全省各级职改部门即日起要对照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真假难辨职称证》栏目所反映的问题,认真清理检查本地区、本部门的职称证书管理工作。重点围绕有无擅自印制职称证书情况,有无越权发放职称证书情况,有无证书发放管理制度不健全等情况进行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管理权限,认真整改,以严肃、严谨的工作态度,切实做好证书管理工作。清理工作情况于9月20日前,书面报省职改办。
二、严格证书发放范围。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发放范围,仅限于按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按规定权限由我省相应职改部门审查批准或确认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能使用该证书;不属于此范围的人员,一律不得使用。
三、严格证书发放权限。按照省职改办《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职改办〔1995〕6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高、中、初级证书,均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原省人事厅)统一印制,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发放、伪造、涂改。高、中、初级资格证书分别由省、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级厅局)、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县及县以上单位)组织发放,统一编号并在照片上加盖相应单位钢印,方为有效。各类任职资格证书工本费收取标准,必须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字非〔1995〕26号)规定执行,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四、严格证书发放程序。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使用国家统一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经相应评审委员会按统一的标准条件评审,并按规定权限由我省相应职改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填写。各级职改部门要在评审结果确认、证书复核、签章发证、证书编号和档案资料的管理等方面严格把关。
五、严格证书印章管理。各级职改领导小组和职改办印章管理,必须坚持严格、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维护印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使用范围,印章的使用必须符合规定和工作需要,严禁私自使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等。严格审批手续,使用印章均须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印章。严格用印登记,使用印章须办理登记手续,经办人要负责审查用印内容与签批内容相符后,交监印人员用印,监印人员用印时要审查是否符合用印要求,核实清点用印数量。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是持证人通过相应专业全国统一考核认定、考试、评审的凭证,是依照有关法规或规定向社会求职、单位聘用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有效证书。发放资格证书是一种政府行为,是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重要环节。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国家、公众利益的要求出发,高度重视职称证书的组织管理,严肃认真对待资格证书的颁发工作,切实做到“六个不准”:不准擅自印制职称证书,不准超越权限发放证书,不准扩大范围发放证书,不准违反程序发放证书,不准违规收取评审、培训费用,不准违规使用印章。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1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