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科办〔2023〕71号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嘉科合〔2018〕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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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嘉科合〔2020〕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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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嘉科合〔2020〕69号 |
附件2
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嘉兴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嘉科高〔2021〕33号):将第六条“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创建程序具体如下:(一)申报受理。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要求将有关申报材料提交至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二)审核推荐。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等内容进行初审,将符合要求的推荐名单提交至市科技局。(三)组织评审。市科技局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审,并结合实地考察论证作出评审结论。(四)审定公示。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论提出认定意见,并对拟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正式发文公布”修改为“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和确定程序具体如下:(一)各创新平台在线填报更新发展情况,确定申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在线提交申报申请。(二)市科技局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予以公示,一般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成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