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财库〔2008〕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徐财法〔2024〕7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级预算单位,市级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控制预算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推广使用公务卡的通知》(南银发〔2006〕100号)的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徐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
2008年6月6日
徐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规范公务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免息透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务卡的管理与推广工作。
第四条 公务卡改革是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延伸。公务卡的适用范围:
(一)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等费用。
(二)预算单位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会议费、租赁费、维修费等费用。
(三)市财政局将根据公务卡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公务卡适用范围。
第五条 在公务卡的适用范围内,预算单位原则上应只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二章 代理银行的选择
第六条 凡信用卡产品符合公务卡标准且从事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业务的商业银行,均可成为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上述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和确定公务卡代理银行,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八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结算代理银行。公务卡推行阶段预算单位选择的公务卡代理银行应与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保持一致。预算单位确定代理银行后,要与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
第三章 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向代理银行申办。公务卡申办成功后,预算单位财务部门需按规定格式将公务卡信息报市财政集中支付执行机构备案,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
公务卡开设的基本程序是:职工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签订“领用合约”,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交单位财务部门确认后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为职工办理个人卡,办讫后由代理银行或委托单位财务部门将个人卡发给职工。
第十条 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财政部门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一条 公务卡的透支额度为1至5万元,具体额度由单位财务部门与代理银行商定。根据公务卡持卡人的信用状况,代理银行可以对其授信额度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代理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公务卡如发生遗失,持卡人应及时向代理银行挂失。因公务卡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约定处理。
第四章 公务卡结算的程序
第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和经本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 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申请报销。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单位财务人员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登录财政预算执行系统“公务卡”菜单,根据消费交易凭条录入“卡号”和“金额”等信息,从代理银行提供的交易信息中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核实可报销金额后,录入“金额”、“支付摘要”等要素,在支付系统中确定对应的用款计划,自动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以及《公务卡支付明细信息清单》,通过集中支付清算系统向“公务卡还款虚拟账户”划转资金。代理银行根据《公务卡支付明细信息清单》,从“公务卡还款虚拟账户”将资金归还到公务卡账户。
第十七条 单位财务部门在收到支付凭证回单后,连同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等原始凭证,按现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公务卡代理银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五章 推行公务卡后的现金管理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后,原则上单位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单位领导与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的一次性费用;
(三)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
(四)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小额零星支出。
第十九条 推行公务卡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借款。如遇公务卡透支额度不能满足预期支出需要等特殊情况,可向代理银行申请临时追加授信额度,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
(二)与公务卡代理银行签署代理协议,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指导和督促做好公务卡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
(三)建立公务卡支撑系统,对预算单位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公务卡代理银行受理环境的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公务卡代理银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代理银行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加快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择本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代理银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业务,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二)按照与财政部门所签订协议的要求做好公务卡发行办理工作,开发维护或协助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及时、准确提供公务卡中的公务消费支出等动态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三)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为公务卡持卡人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还款信息。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在单位统一组织下申请办理公务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及时清偿公务卡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二十五条 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代理银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