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我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队伍建设工作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13〕5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川自然资发〔2024〕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队伍,全面实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工作专职化,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重要举措。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以及《四川省“十二五”防灾减灾规划》(川办发[2011]75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队伍建设,明确工作内容,细化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职责,确保专职监测补助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全面加快我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队伍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步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我省历来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为发育的省份之一,特别是经历“5·12”汶川特大地震及“4·20”芦山强烈地震两次强震影响,导致山体震裂、斜坡松动,造成地质灾害隐患激增、险情加剧,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形势更加严峻、任务极为艰巨。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将群测群防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工作作为重要抓手,决定采取由政府提供公共岗位、发放监测补贴的方式来充分调动广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的主体责任,将地质灾害专职监测纳入常态化、长效性管理,切实做到领导、组织、责任、措施四到位,确保取得防灾实效。
二、精心组织,措施到位
各地要在地质灾害调查、排查、巡查及复查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掌握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的发育、分布情况,充分结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防灾减灾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坚持全面覆盖、动态管理、提升能力、确保实效的原则,扎实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队伍建设工作。
(一)全面覆盖,动态管理。各地要依靠专业力量积极主动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对已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逐点落实监测责任人及专职监测员,确保每一处隐患点至少有一名专职监测员,并及时将相关信息登记造册。专职监测员的选拔、任用、管理要根据《四川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工作实施细则》(附件)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对已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取消专职监测工作。
(二)实时培训,提升能力。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实时组织开展专职监测员业务技能培训,且各地集中培训每年不得少于1次。要重点加强隐患识别、监测方法、记录填报、值班值守、预警预报、信息传送、避险转移及应急响应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全面提升监测员开展监测预警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新聘专职监测员在履职前需经过业务培训。
(三)认真履职,确保安全。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坚持全年全时段开展,专职监测员要认真履行监测职责和相关规定。特别是遇极端天气和汛期要坚持24小时值班值守和手机畅通,坚持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复查,实时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发展变化趋势及动态情况。强降雨来临前或发现险情时,要及时预警,并积极主动协助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让,确保人员安全。
三、加强监管,规范运行
(一)规范报送程序。每年12月初,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要及时将经县级政府审核确认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专职监测员的基本信息以县为单位汇总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二)落实监测经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资金筹集坚持“以市(州)、县(市、区)政府为主,省级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各地要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足额安排,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严格补助对象。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已纳入省级数据库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监测工作的专职监测员。
(四)建立销号制度。每年12月之前,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清理统计。对于已采取措施消除了安全隐患的,要及时进行销号处理,并不得继续发放监测补贴,并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中如实反映。
(五)建立公示制度。由县级人民政府对专职监测员的聘用、解聘、责任点信息、考核、补助经费发放情况等进行公示。
四、明确责任,确保成效
各地要把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员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并把该项工作纳入对下级政府和本级部门的目标考核体系,严格组织实施、督促检查、量化考核。
乡镇(街道办)政府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切实做好专职监测员的选拔录用、日常管理及补贴发放,确保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到监测员手中,并按程序对拟任用监测员的基本信息和补助发放情况在当地媒体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国土资源部门要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核查核实,做好制度建设、业务指导、技术培训等相关工作,全面提升基层监测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财政部门要积极筹集资金,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并切实做好资金使用全过程的跟踪和监管,确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对在地质灾害隐患点报送及监测员队伍选拔管理等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对截留、挪用、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四川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工作实施细则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财务厅
2013年5月30日
四川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队伍建设,规范专职监测员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基层一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有效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内排查发现且有现实威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落实群测群防专职监测员,并组织开展专职监测工作。
第三条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员(以下简称“监测员”)是指按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的工作要求,承担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工作的专职人员。原则上每个监测员只能负责一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工作。
第四条 监测员选拔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有关单位推荐,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并报县(市、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监测员上岗前须经业务培训。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与监测员签订聘用合同(协议书),并明确相关工作内容及职责。合同(协议书)一式四份,监测员、乡镇(街道办)、县(市、区)级国土、财政部门各执一份。原则上,聘用合同(协议书)一年一签。
第六条 市(州)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各县(市、区)监测员管理的业务指导;县(市、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监测员的上岗技能培训、日常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参与年度考核;基层国土所负责指导监测员开展动态巡查和监测工作。监测员的培训、管理及监测装备购置等相关费用由县级财政筹措解决。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测员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经技术人员调查并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为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当地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职监测员的配备工作,并按程序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监测员一般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当地生活或工作,对当地地质环境情况比较熟悉;
(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热心公益、心理素质好,有一定的应变能力和组织能力;
(三)具有一定文化知识,能够适应地质灾害监测、巡查等工作要求;
(四)本人为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居)民或企事业单位人员的优先考虑。
第十条 监测员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学习掌握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的基本知识,熟知所负责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位置、类型、规模、危险区范围、威胁对象、发展趋势、监测内容、监测方法、预警方式、安全撤离路线、临时避难场所等基本情况;
(二)按要求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日常监测和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遇有极端天气和汛期应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遇有强降雨时,应加密观测次数,做到雨前检查、雨中巡查、雨后排查,及时掌握隐患点的变化发展情况。当强降雨来临前或出现险情时,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
(三)遵守汛期和地质灾害高风险期值班值守制度,认真做好值班记录,按时如实完整填写监测记录,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国土资源所报告监测情况;
(四)妥善保管好配发的器具物品,协助维护好地质灾害隐患点警示牌、标识牌和监测设施设备等;
(五)协助发放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主动积极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常识,及时劝阻和上报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不当人为活动,协助开展防灾应急演练工作;
(六)参加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做好其他相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为监测员配备钢尺、专用记录本(笔)、雨具、手电、报警工具等必要的监测工作装备。
第十二条 县(市、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监测员日常业务指导的同时,应采取集中和分散等多种形式,对其进行业务培训,一般至少每年汛前集中培训一次。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可安排专项资金,为监测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第十四条 监测员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及年度考核,县、乡人民政府要成立监测员考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考核工作。日常考核工作由当地乡镇(街道办)政府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完成,要充分征求监测员所在地包村干部及村、社(单位)负责人和群众的意见,注重工作责任心、日常出勤、记录完备程度等。考核结果要作为监测补贴发放的依据。年度考核由县(市、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注重业务能力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县(市、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监测员管理考核办法,并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县(市、区)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应制定监测员补贴发放监督管理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监测员的补贴发放由当地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负责。对日常考核合格的,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应按时足额发放监测补贴。对日常考核不合格的,应酌情扣减直至停发监测补贴。补贴发放前应按规定进行公示。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辖区内监测员考核结果及补贴发放情况据实报送县(市、区)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县(市、区)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辖区所有监测员年度考核结果及补助经费发放情况据实报送上级国土、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监测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部、省、市(州)或县(市、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一)及时发现并上报地质灾害前兆信息,避免了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二)及时通知群众撤离、协助政府部门组织群众避让,使受威胁的人员和财产得到及时转移,避免了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三)认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工作,连续五年没有因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第十七条 监测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办)政府通报批评,扣减补助经费,情节严重的取消监测员资格,并视情节追究责任。
(一)发现地质灾害隐患或隐患点出现加剧征兆后,不上报、无故拖延或故意隐瞒的;
(二)监测工作中责任心不强或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地质灾害变形变化迹象和险情,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三)未按照要求开展汛期地质灾害巡查和隐患点监测,切实履行巡查、监测职责的;
(四)连续三次(或主汛期连续两次)日常考核不合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解除聘用合同并取消监测资格。
第十八条 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与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对于及时提供有效地质灾害前兆信息,或对防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